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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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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刘翠霄一、中国是一个具有人道主义传统的国家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的扶弱济贫优良传统的国家。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发表过“大同”和“小康”的著名言论。孔子将大同社会描述为“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在古代中国,大同社会只是人们的一种理想,而在实践中,从官方到民间都有扶贫济弱的措施和行动,并且代代相传和延续,使得我们国家成为具有悠久人道主义传统的国家。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十一世纪)的《周礼》中有“保息六”的政策,其内容是: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王子今等:《中国社会福利史》,中国社会出版
2、社2002年版,第56页。意思是以保障民众休养生息的6项政策来处理民政:第一是要爱护儿童,第二是要赡养老人,第三是要赈济寡孤,第四是要优恤贫困,第五是要照顾残疾,第六是要平均徭役。国家企图通过对“幼、老、穷、贫、疾、富”特殊情况的照顾,达到安定社会秩序,使慈幼、养老等道德观念潜移默化,成为一种社会公德的目的。公元585年,隋文帝设置了“义仓”,“义仓”在很长一段时期承担着储备赈济灾民粮食的任务,但也起到济恤“鳏寡癃残无告不能自存者”的作用。同上,第145页。晚清时期,外国传教士纷纷来到中国,他们认为传教最有效的办法是办慈善事业。教会的慈善事业主要是医疗、灾荒救济和慈幼,而且慈幼是一项主要的活
3、动,包括创办育婴堂、孤儿院、盲童学校、聋哑学校。中华民国时期,出现了许多慈善家,作出杰出贡献的是张謇(jian)和熊希龄。张謇从事慈善事业主要是设立养老院、残废院、盲哑学堂、盲哑师范传习所、育婴堂等和救济灾民。在张謇的影响下,上海、南京、天津、贵阳等地也纷纷建立盲哑学校。另一位慈善家是熊希龄,他在慈善事业上的贡献主要是救灾和创办香山慈幼院。同上,第293-299页。这些来自政府和民间的对于弱势群体保护的措施基本上是仁政和人道主义的表现。人道主义精神,从人类出现之始起,便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地被继承下来,深藏在当时的最高文明的生活中。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和政治制度有生有灭,国家、民族和文明有兴有衰
4、,而人道主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虽然有不同的表述形式,但是它不可能过时。以往各个时代的政府、慈善机构、民间组织、慈善家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所给予的救助,是人道主义的作为,政府施行的“仁政”,也有弘扬社会扶贫济弱,传承和培养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意图和作用。二、中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920世纪4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以立法形式对弱势群体的权益加以保障,充分地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在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高标准的现金待遇和服务待遇,使他们能够体面自尊地生活。在我国,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不能为弱势群体提供比较充足的物质待遇,但是,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符合我国国情
5、的法律来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与此同时,呼吁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弱势群体事业,呼吁社会为弱势群体募捐资金,所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1954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宪法在第45条、第46条、第48条就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6、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利主要是运用社会保险的原则加以保护,与此同时也没有放弃社会救济的原则,然而,这时的社会救济已将人的尊严和价值要求放在首要位置,这种观念已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并为此承担起了责任。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保障领域最重要的文献之一。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签署了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了该公约。这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上的
7、一件大事。几年来,我国政府信守承诺,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极大地推进了我国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事业,尤其是极大地推进了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事业,为国际人权保障事业作出了有益的贡献。在这里,我们就我国弱势群体中的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利的有关问题与各位学者和官员进行交流。(一)关于妇女的社会保障权利妇女的社会保障主要体现在对于妇女的生育保险、劳动保护、遗属抚恤、农村“五保”等四个方面。1.女职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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