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疑难危重病人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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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落实我院医疗会诊制度加强危重.疑难病人医疗过程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等规定,为切实减少我院医疗工作流程中可能存在的过程缺陷,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院总体技术水平的发挥,保障我院医护人员在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中的合法利益,落实医院2001年6月颁布实行的《会诊制度》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危重病人,是指因存在客观病情恶化,符合相应疾病病危标准,而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的病人。本规定所指的疑难

2、病人,是指入院后5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专科检查和科内查房、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病人。第二条对危重病人,自下达病危通知书之时起4小时之内,必须按照医务处下发的“重点病人监控表”第一页中的若干要求,对病人入院后,特别是病危后所实施的医疗程序是否完备进行对照检查,对欠缺部分及时安排补充。抢救的技术工作由主管三级医师负责,行政组织工作由科室行政负责人负责。出现危重病人时,值班医生在积极实施抢救工作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主管三级医师和科室行政负责人到场组织、指挥抢救工作。“重点病人监控表”必须在下达病危通知书之时起6小时之内,

3、由主管三级医师和科室行政负责人亲笔签名后,报送医务处(夜间报送行政总值班,由总值班于次日9点前转送医务处)。无主管三级医师或科室行政负责人亲笔签名的,视为上述二种人员未能履行现场组织、指挥抢救职责,将按不作为予以相应行政和经济处罚,并承担调解可能引发之医疗纠纷的全部责任。第三条对所有危重病人,科室必须在病危通知书下达之时起12小时之内,组织至少一次科内会诊讨论,并应在病程记录和科室疑难、危重病人讨论登记本上,对参加人员、讨论情况和讨论意见作详细记录。第四条危重病人组织院内会诊的基本要求:第一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4、危重病人所在科室必须在病危通知书下达之时起24小时之内,组织至少一次院内会诊(抢救时的紧急会诊除外):⑴病情变化明显涉及二个或二个以上学科的情况(按卫生部统编教材划分);⑵科室对完全依靠自身力量组织抢救存在困难;(3)患者家属等相关人员要求进行院内会诊(必须征求患者家属意见)。第二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室可以考虑选择不组织院内会诊:(1)导致病危的情况完全属于专科疾病范畴,有主管三级医生明确书面意见和亲笔签字记录。(2)科室有充分把握依靠自身力量完成全部抢救工作,并征得患者家属同意,有家属签字记录。(3)属于不

5、可逆转的疾病(如恶性肿瘤晩期),家属强烈要求放弃积极抢救,并有二个以上近亲属亲笔签名申明的。第三款在第二款前二种情况下,如科室经72小时抢救,仍未能使病人脱离危险时,必须在72小时后的24小时之内,组织至少一次院内会诊。第五条院内会诊需在会诊前2小时将会诊要求、会诊时间、会诊地点、拟邀请参加科别或人员名单报医务处值班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医务处有权增加会诊科室和人员名单。科室应将会诊单在预定会诊时间1小时前送达受邀科室;受邀科室应在预定会诊时间30分钟前将会诊单送达受邀会诊人。会诊一般由申请请会诊科室行政负责人主

6、持,医务处派人参加;必要时由医务处派人主持。第六条受邀会诊人员原则上应为三级医生,紧急时可指派二级医生参加会诊。如受邀会诊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诊,受邀科室应及时向申请科室说明,并指派同级别其他医生参加会诊。受邀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派人参加会诊。第七条会诊时,由病人治疗组的二级医生汇报病历和病情,三级医生补充,一级医生记录。会诊情况必须在患者病程记录和科室疑难、危重病人讨论登记本上作详细记录。会诊意见必须在会诊后8小时内予以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和结果记录在案。第八条危重病人所在科室出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应组织会诊

7、而未及时组织会诊;或受邀科室被邀请参加会诊而不参加会诊,不论任何原因,均视为不作为;由之而产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和医疗纠纷,由不作为方承担主要责任。第九条疑难病人的会诊组织要求同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条对认真履行有关医疗制度,年度内未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或虽然发生医疗纠纷,但最终专家鉴定结果认为科室确实无医疗过程、技术、责任缺陷的科室,医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本项规定实施情况,将作为主任责任目标管理要求和科室重大医疗质量问题考核要求,与科室主任责任目标考核成绩和科室质量管理考核成绩及相应经济利益密切挂钩

8、。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3月15日0点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各科室及时与医务处交换意见,以便进行必要修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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