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核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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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水质监字〔2018〕10号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核备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核备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结合实际,现就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核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

2、及时组织进行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1—竣工验收自查。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或者完成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质量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竣工验收自查工程项目质量结论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质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二、质量核备主要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4.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技术鉴定及工程验

3、收等相关资料。三、质量核备主要审核内容。1.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2.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是否齐全;3.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满足验收条件要求,验收程序是否规范;4.历次验收发现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处理情况。四、项目法人申请办理分部工程质量核备应提交材料:1.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2.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2—3.分部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4.质量事故处理结论(若有质量事故);5.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有此类问题时提交);6.分部工程涉及的《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

4、核备结果;7.重大设计变更资料(若存在重大设计变更)。五、项目法人申请办理单位工程质量核备应提交材料:1.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3.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4.外观质量评定表;5.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抽样检测报告;6.质量事故处理结论(若有质量事故);7.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有此类问题时提交);8.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结果;9.参建各方工作报告(根据验收会议结论修改后形成的正式报告);10.重大设计变更资料(若存在重大设计变更)。六、项目法人申请办理工程项目质量核备应提交材料:1.竣工验收

5、自查工作报告;2.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3.竣工验收质量抽样检测报告;—3—4.质量事故处理结论(若有质量事故);5.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有此类问题时提交);6.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备结果;7.工程参建各方工作报告;8.重大设计变更资料(若存在重大设计变更);9.历次验收及相关鉴定提出的主要问题的处理情况。七、项目法人申请办理质量结论核备事项时,应提交水利工程质量核备申请函(格式见附件),同时按本通知第四、五、六的规定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八、质量核备由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

6、构统一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向项目法人出具申请受理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法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九、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受理工程验收质量核备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予以核备的决定。质量结论符合核备条件的,办理相应核备手续,并签署核备意见;质量结论不符合核备条件的,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并说明理由。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及质量核备活动的监督检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

7、员进行严肃处理。—4—十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工程项目质量结论的核备活动。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核备可参照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外观质量结论核备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核备申请函江西省水利厅2018年11月6日—5—附件水利工程质量核备申请函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已完成验收(自查)工作,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结论核备手续:□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在申请核备项方

8、框打√)请予办理。附:工程质量结论核备相关资料。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盖章)年月日—6—抄送:驻厅纪检组。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2018年11月7日印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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