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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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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提高水文监测能力,以适应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的需要,根据《广东省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水文局及其直属的水文分局(下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的业务和技术指导。水利工程建设或
2、者管理单位负责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并按规定报送监测信息。第四条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水文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满足流域或者区域的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需要。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第五条下列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12-(一)水利枢纽和大型水库,应当设立监测库区降水量、蒸发量、水质、坝上和坝下水位、出库和入库流量的专用水文测站或配备具备上述功能的水文监测设施;(二)大型水电站应当设立监测库区降水量、坝上和坝
3、下水位、出库流量的专用水文测站或配备具备上述功能的水文监测设施;(三)重要中型水库应当设立监测库区降水量、坝上和坝下水位、出库生态流量的专用水文测站或配备具备上述功能的水文监测设施;(四)重要小型水源工程及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备监测取水量和水质的水文监测设施;(五)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备监测取水量、水质和地下水位的水文监测设施。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一)除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中型水库和小型水库,应当配备监测坝区降水量、坝上水位、出库生态
4、流量的水文监测设施;(二)中型规模以上的水闸、拦河坝,应当配备监测闸(坝)上水位、闸(坝)下水位、出库生态流量的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12-(三)保护中等以上规模城镇或者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城镇的堤防工程,应当配备监测堤防工程代表点降水量、水位的水文监测设施。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依法申请设计文件或者建设方案审批时,其设计文件或者建设方案中应当包含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的内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文件或者建设方案是否包含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
5、设施的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相应内容的,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补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提出审查意见。其中,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由省水文局提出审查意见;地级以上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分局提出审查意见。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应当在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转送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有关内容出具审查意见,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12-未经有管理权限的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审查出具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
6、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文件或者建设方案出具同意意见。水利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出具审查意见的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参加。第八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已建水利工程,尚未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设立、配备。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设计文件,经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建设。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经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组织验收。水利枢纽、大型水库、大型水电站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由省水文局负责组织审查、验收;重要
7、中型水库、重要小型水源工程、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和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由工程所在地水文分局负责组织审查、验收。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监测人员和管理经费,保障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水文监测:-12-(一)实时监测降水和水位信息并按规定进行校测和处理;(二)流量、蒸发、水质信息监测次数应当满足有关技术要求;(三)严重干旱、河流重要控制断面流量小于规定的最小下泄流量、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况下,水文信息监测频次按相关要求执行。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
8、规定向水文机构报送水文监测信息,并确保监测信息真实、准确,不得错报、瞒报、漏报及伪造水文监测信息。已建立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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