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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國立臺灣大學臺大劇場場地借用辦法 -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社團網頁.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國立臺灣大學臺大劇場場地借用辦法 94年6月21日第2392次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依據 為提昇校園藝術風氣,多元化使用臺大劇場(以下簡稱本劇場)相關設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資格 (一)校內:學生社團、行政單位、教學單位 (二)校外:機關團體、公司行號 第三條使用內容 申請單位舉辦之活動,內容應以藝文相關活動為主,並符合文化、藝術、人文與服務等四項宗旨,且不得 違反法令或妨害公共秩序。 第四條申借方式 (一)申請手續:1.送件時間:每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起至下午五時止2.送件地點: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臺灣大學總務處事務組。3.送件內容:「臺
2、大劇場租用申請表」、「演出企劃書」。「演出企劃書」應包含1.節目內容、2.演出人員 及製作群簡介、3.舞台技術資料、4.裝台演出流程表4.送件方式: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二)審 核申請案件由本劇場審核,審核標準中以節目內容品質及劇場技術安全為主要考量。本劇場於收到完整申請案件後十四工作天
3、內通知審核結果。 (三)場地使用保證金1.申請單位應於接獲審核通過通知後七工作天內,繳交場地使用保證金,逾期視同放棄。本劇場得自行安排 候補者依序遞補,不另行通知。2.保證金計算方式:校內單位每場次新台幣伍仟元,校外單位每場次新台幣二萬元。3.使用場地結束後,應於七工作天內至事務組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等手續後結案。但有本法規定應沒收、扣 除或損害賠償等情形者,全部或部份保證金不予退還。 (四)簽約及繳費申請單位應於繳交場地使用保證金後十五工作天內,至總務處事務組完成借用簽約及繳費手續,逾期視同放棄,沒收場地使用保證金,並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五)技術協調申請單位最遲應於使用場
4、地前七工作天,備齊演出需求及相關技術資料,主動至臺大劇場與技術人員召開技術協調會議,共同協商配合服務事宜。如因申請單位未召開本技術協調會議或未經會議確認執行事宜,而導致節目執行之瑕疵或受觀眾抱怨,直接或間接影響本劇場聲譽,本劇場得視情況停止其使用權利。 第五條借用時段及費用 場地使用時段分為九時至十三時、十三時至十八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二時等三個時段;非時段內之使用按超時費率計價。時段費與超時費計價標準詳見「場地暨設備使用費用表」。 第六條演出取消或內容變更 (一)取消: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因而導致節目之全部或主要部份確實無法 如期演
5、出者,申請單位得與本劇場重議檔期,如因此導致解約,相關已繳費用由本劇場無息退還,但已發 生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二)演出變更:如申請單位擬變更演出計劃,包括:主要藝術家、節目型式、演出內容變更等,應於原借用場 地使用日前十五工作天以書面提出申請。凡申請變更經審核通過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前來辦理異動 手續,並繳交異動費新臺幣伍仟元整。(三)有關節目取消或變更後之票務及其他相關事宜應由申請單位負責。 第七條損害與賠償 (一)申請單位對於借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一切之器材、用具、裝置、機器與其他設備,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得
6、評估損失情形要求申請單位負擔賠償責任。申請單位作場地佈置時,應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使用本劇場設備公物應愛惜維護並嚴守申請使用時間,未經本劇場同意,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如因此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損毀,申請單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二)申請單位於借期屆滿時,應歸還借用之場地及設備,並回復原狀。留置物概視同廢棄物,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保證金不足,由申請單位於七工作天內補足。 第八條票務相關事項 (一)本劇場總座位數為可移動式200席。(二)本劇
7、場嚴格執行「一人一票」之入場規定。申請單位所舉辦之活動,無論為公開或私人性質均應印製觀眾入場票券,並於辦妥借用手續後始得對外發售或發送票券。若遇票券印刷錯誤時,經發現後後,申請單位應立刻於本劇場主動公告,並派專員於演出現場處理票券相關事宜,否則本劇場加收服務費每場新臺幣參仟元整。如為贈票演出,申請單位應確保入場者均持票入場,否則加收服務費每場新臺幣參仟元整。(三)借用單位印製入場券,應印列下列注意事項:1.請服裝整齊,一人一票,憑票入場。2.為尊重演出團體及準時入場之觀眾,請您務必於演出前入場。若節目開演後,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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