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科技大学学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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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學則87年7月9日教育部臺(86)技(四)字第87075792號函核備90年7月18日教育部臺(90)技(四)字第90099834號函核備91年7月1日教育部臺(91)技(四)字第91090842號函核備92年11月13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0920167834號函核備94年11月1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0940148728號函核備95年8月7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0950116167號函核備96年10月31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0960166497號函核備97年12月29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09

2、70264300號函核備98年9月8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0980149741號函核備99年8月2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0990127415號函核備100年1月27日教育部臺技(四)字第1000015649號函核備101年1月31日教育部臺技(四)字1010014239號函准予備查101年5月29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101年9月7日教育部臺技(四)字1010168075號函准予備查第一篇 總 則第 一 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學則。第二篇 大

3、學部  第一章 入學第 二 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公開招考四年制各系一年級與二年制各系三年級新生,其招生辦法另訂之。第 三 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四年制一年級肄業: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包括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四、持有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4、屬實者。  五、大陸來台設籍,持有大陸高級職業學校學歷證件,經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者。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綜合高中畢業者。  七、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第 四 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二年制三年級肄業: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並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資格證明書者。  三、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四、持有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乙等特種考試及格證書者。  五、合

5、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第 五 條 外國生得依本校「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之規定申請入學本校,其辦法另訂之。第 六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消入學資格。第 七 條 新生於註冊截止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學校核准後,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一、因重病須長期療養,並持有地區醫學中心證明,且不能按時入學者。二、應徵服役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期限至服役期滿。三、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並持有證明者,依需要得申請延長保留入學資格期限。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須完成

6、註冊手續(含新生始業輔導)或開學後,具有取得學籍資格者,始得申請休學。第 八 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時,應繳驗有效之學歷證件,方得入學,且需詳填學籍記載表並附繳相片。如有正當理由,預先申請延期補繳學歷證件經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須於規定期間內補繳,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第 九 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考試如有舞弊或其所繳入學或學歷證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如在本校畢業後始被發覺,除依法繳銷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第十條 學生應依規定

7、日期,親自到校註冊。如因重病或特殊事故而檢具證明文件,於事前請假核准者,得延期註冊,但至多以兩星期為限。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未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一律予以退學。第十一條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凡及齡役男或已服完兵段之學生,應於第一學期或新生註冊截止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據本校「學生辦理兵役緩征(召)應注意事項」之規定申辦。第十三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規定課程表辦理,並須經系主任、教務處核准。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

8、不得重選,應重(補)修之科目,應先行辦理,並經任課教師及系主任簽章及教務處核准後,始可採認。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本校學生修讀國內外跨校課程,依「校際選課實施準則」及相關程序辦理。「校際選課實施準則」另訂之。第十四條 二年級以上學生得申請修習各類學程課程,其相關辦法另訂之。第十五條 學生各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多於廿五學分,一、二、三年級不得少於十六學分,外籍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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