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赣州市立法条例(草案)》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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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赣州市立法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5年12月22日,赣州市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赣州市立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向市四套班子领导、相关单位、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县(市、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书面征求了意见建议,还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按照第一次审议意见和征求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对《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立法工作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立法工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

2、的作用。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为我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确定,赣州市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赣州从此开启了地方立法的新征程,这是我市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必将对赣州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了适

3、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规范地方立法程序,保证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夯实根基,制定我市地方立法条例十分必要。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2015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温会礼为组长的《赣州市立法条例》起草小组(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小组)。条例起草小组随即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先后学习了省立法条例及外省设区的市立法条例,并赴广东省、浙江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设区市学习考察,部分条例起草小组成员还参加了全国人大举办的相关立法知识培训。为提高

4、立法质量和水平,赣州市人大常委会还与江西理工大学合作共建了赣州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条例起草小组还多次召开会议,就《条例(草案)》需要规范的内容、需要明确的职责、需要解决的问题等进行研究,确定了《条例(草案)》的体例、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并对我市立法工作程序等重要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条例(草案)》还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一是书面征求了市四套班子和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二是书面征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三是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征求了地方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针对收集到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和条例起草小组认真研究,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对《条例(草案

5、)》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全文共八章七十五条,主要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应遵循的立法原则、立法权限、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的程序、报请批准和公布,以及对规章备案审查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1、明确我市地方立法的法律依据。《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西省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2、确立我市地方立法的原则。《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地方立法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应当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

6、际需要出发,突出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3、界定我市立法的权限范围。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4、设定了立法准备环节。《条例(草案)》把立法准备单列了一章为第二章,主要规范了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时间、编制主体、要求及公布形式,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方式和要求,法规案草案起草主体、方式以及法规草案应具备的内容及要求等相关事

7、项。5、严格规范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将制定工作分为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个环节。一是强调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实行二审制。《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实行二审为原则,三审、一审为补充,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重质量和讲效率的结合。二是坚持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制度。《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列入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三是立法过程充分发扬民主。《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

8、五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编制立法项目库和立法计划,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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