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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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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立法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权限第三章立法准备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六章法规报批、公布程序第七章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八章规章备案和审查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保证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北海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政府规章,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制定原则]-21-制定本市地方
2、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第四条[主导作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五条[经费保障]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立法权限第六条[立法权限范围]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
3、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21-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所规范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第七条[特别重大事项立法权限]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八条[暂时调整和暂时停止适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
4、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第九条[大会闭会期间的法规修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十条[报批施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须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三章立法准备第十一条[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
5、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第十二条[立法规划的编制]市人民代表大会-21-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立法规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第十三条[立法计划项目征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月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本市其他国
6、家机关、人民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项目。第十四条[立法计划的编制]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意见后,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拟订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各有关机关和组织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由有关的专门委
7、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21-第十五条[提案材料]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文本、法规草案说明,以及就法规草案各条款的立法依据、事实、理由等详细说明的附件文本。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法规草案文本应当包括法规名称、制定或者修改的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并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统一、与部门规章、自治区政府规章相协调。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阐明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二)主要内容;(三)法规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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