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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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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规范资金分配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地字〔1996)239号)及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建计发〔XX〕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城市公用事业正常运转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统一安排、专款专用和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
2、。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当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其中用于基本建设的部分,按照管理。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二)其他按规定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城市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公共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二)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的维护管理;(三)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垃圾、粪便清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维护;(四)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照明,除尘滤布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城市道路交
3、通标志等的维护;(五)城市其他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申报程序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编制申报。凡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单位职能、工作计划,结合财力可能,编制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计划,于每年部门预算编报同时将下一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以书面形式(附详细的项目说明、测算依据和分月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审定。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审核。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共同进行审核,必要时联合组织调研和核共同确定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数额。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
4、的编制下达。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使用计划,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计划,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批。必要时,可与部门预算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结合部门预算下达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计划。第十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申拨和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经批准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额度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申拨资金(工程类项目需由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进度签证),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财务用款进度核拨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收到财政核拨资金3个工作日内)、足额地将建设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避免建
5、设资金在项目建设单位沉淀。项目建设单位对财政拨付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做到年初有预算、有计划,执行中有检查、有分析、有报表,年终有决算。资金使用单位要用好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按照(富政函〔XX〕61号)精神,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将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实施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压滤机滤布厂家也将作为财政
6、部门核定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或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安排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对不按要求组织实施、不按时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单位,暂缓或停止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拨付;对项目实施单位闲置、滞留或挤占、挪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财政部门将予以追回或停止项目后续拨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年终项目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必须纳入下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x年1月1日起执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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