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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8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局(城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局(城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2014年)目录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2、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3、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30-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实施单位名称: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局(城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名称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局(城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编制数8人主体法律依据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区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09]81号;3、中共南宁市青秀区委办公室、南宁市青秀
2、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局(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青办〔2011〕53号)。下属机构名称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体性质非行政执法主体编制数131人主体法律依据条款派出机构名 称主体性质编制数主体法律依据条款-30-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实施单位: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局(城区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一、行政许可(共六项)(一)临时占用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城市道路审批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
3、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3]110号)(二)挖掘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城市道路审批设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城市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3]110号)(三)临时使用城市管理的城市广场审批设定依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四)在城区管理的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审批设定依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五)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区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河道桥梁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审批。设定依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六)特
4、殊原因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城区管理的道路照明电源审批设定依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0项)三、行政处罚(共六项)(一)、城市市容卫生管理方面处罚种类: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30-(
5、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
6、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倾倒、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
7、款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处理、没收、处罚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3、《南宁市城
8、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饲养食用禽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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