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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8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宗旨】 为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食用农产品法定义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2、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体责任】 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应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定义务,批发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入场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23第四条【信息化管理】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应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水平,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二章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五条【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
3、销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销售者无法提供的,不得入场销售。第六条【准入证明材料】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具有下列可追溯效力的证明材料:(一)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二)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除上述两项外,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提供食用农产
4、品产地证明应当具有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或签章的复印件;经批发市场开办者查验后方可入场销售。无法向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其一进行查验留存的或签章复印件的,23入场销售者应当向批发市场开办者申请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入场销售者应当向批发市场开办者申请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第七条【产地证明】 以下材料可视为产地证明:(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
5、作经济组织出具的本企业、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二)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的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包装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四)已取得注册商标的食用农产品包装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五)入场销售者收购食用农产品时填写并经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签章确认的产地信息;(六)由产地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出具的产地证明;第八条【购货凭证】 以下材料可视为购货凭证:(
6、一)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二)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三)、经入场销售者签名或盖章的批发市场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购货凭证;。23(四)由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并经市场开办者审核同意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包含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日期等内容。第九条【合格证明文件】 以下材料可视为合格证明材料:(一)生产者的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等合格证;和(二)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三)有效的食
7、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对同一批次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五)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开具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第十条【场内标识要求】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结合本市场实际,按照统一规格、统一样式、统一位置、统一内容的要求,设置本市场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23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包装要求】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但下列食用农产品必须包装后才能进入市场销
8、售: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农产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已经取得注册商标的农产品;(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第十一二条【标识规定】 销售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必须包装后才能进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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