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试点授权立法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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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试点授权立法的若干问题2011年1月上海市和重庆市开征房产税的试点工作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学者对开征房产税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税收授权立法问题再次成为热议的话题。第三届财税法博士论坛拟以"税收授权立法"为主题,从不同的视角探讨税收授权立法问题。我认为非常必须,非常有价值。本文对此谈些看法。一、房产税试点属于授权立法范围对于上海市和重庆市开征房产税的试点工作,人们首先关心的是房产税试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实,房产税并不是新税,而是税制的完善。重庆市政府确定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这种做法应当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一是房产税是地方税。税法规定房地产的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政府制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二是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目前尚未上升为法律,因此,试点的内容是有操作空间的。不存在违反税法的问题。三是房产税的改革经过国务院批准,处于试点阶段,可以为税法的形成提供经验。一旦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再及时调整。各地有各地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改革试点就是要边改边看,不可能先知先觉。四是通过试点,取得经验,为房产税立法和修改打下基础,创造条件。二、发达国家的税收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仍然是发达国家经常使用的立法形式。美国联邦政府从宪法上享有征税事项的"授予立法权"。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富有成效地行使

3、职能,必须使其具备立法机关的权力。美国往往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修改宪法。二是不修改宪法的前提下委托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立法。因此美国行政机关的最显著的特点是它拥有立法权和司法权。立法机关行使固有立法职能,行政机关行使从属的立法职权。授法立法并不违背和改变三权分离的原则,而使行政机关更具有行政效率。在法国行政机关享有的立法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于自身职能而固有的行政立法权;二是基于法律特别授权而享有授权立法权。因此大部分行政立法是由行政机关完成的。法国的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但地方税立法权主要集中在地方议会。部分地方税种或税率的立法权仍然由地方政府决定。英国政府的行政立法权有两个来源:一是

4、法定权力,即议会通过法律授予的立法权;二是英王的传统授权。因此英国税收立法一个重要特征是,政府每年通过预算法案及相应的财政法来修改、补充和扩展主要的税收立法。同时地方议会能够在议会法赋予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职权事项制定有关地方税收法规,如课征地方赋税的事项。日本政府的行政立法权也有四个来源:一是为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发布行政命令。二是要根据法律的特别授权,可以发布授权政令。三是行政机关的当然权能,可以制定行政规则,无需议会授权。四是地方公共团体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活动,可以限制或调整国民的某些基本权利。因此,地方政府的课税权是作为地方政府自治权的环节是由宪法直接赋予地方政府的一项权能。形成

5、日本税法的"自主财政主义"的基本原则。1998年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第一部分。明确了国家税法的立法体制。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法规和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其中地方税根据税收法典而规定并由地方自治代表机构法律颁布实施,在有关市政辖区内征收的税种。印度宪法规定,为保证各邦政府在行使其行政权时服从议会制定的法律,以及不妨碍或损害联邦政府行使行政权。联邦政府有权向各邦发布命令,或者授权。可见,立法权限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划分,第一种是以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立法以立法机关所享有,行政机关的立法是委托或授权立法。第二种是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享有立法权。行政机关的立

6、法权部分来源于立法机关的授权,部分来源于自身的职权。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划分来看,地方的立法权大都来源于中央的委托和授权。主要考虑的原因是:在现代社会,授权立法源于立法面临的复杂性、灵活性、专业性、技术性、激励性等多种原因。三、中国税收立法的现状和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不明确,行政机关成为税收法规立法的主体,享有的实际上的较大的立法权。1984年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全国人大及其其常委会根据国务院的请求,对国务院实施了较大权限的授权立法,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

7、994年国务院对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形成了我国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2000年3月由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确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并且规定立法的形式是法律。对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如果"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制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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