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汇报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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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对基本民事制度作出规定,修改与完善了部分现行法律规定。毋庸置疑,在统一民法典出台前,法律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必将更加频繁。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法总则草案及立法背景资料,对《民法总则》的创新与亮点进行简要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 根据我国立法计划,中国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将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

3、出具体规定。《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对基本民事制度作出规定,修改与完善了部分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法总则草案及立法背景资料,对《民法总则》的创新与亮点进行简要解读,以期对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有所裨益。 要点一:确立六项民法基本原则,并以“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总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

4、和义务。第七条【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守法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思考题】  1.《民法通则》规定的“等价有偿”原则为什么未被保留?  2.《民法总则》规定的守法原则、绿色原则如何执行?违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要点二: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

5、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联法条】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要点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低为8周岁。  《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6、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要点四:完善了监护制度。  1.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  《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则一直是空白点。《民法总则》将精神病人扩大至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7、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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