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万院教〔2017〕1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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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万院教〔2017〕16号关于印发浙江万里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部门:现将《浙江万里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浙江万里学院2017年6月12日-13-浙江万里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通科研成果同地方产业及社会经济结合的通道,激发学校

2、教师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进学校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针对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3-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应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分级确定审批权限,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了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由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开展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校科研部,负责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各学院(含研究院等二级组织,下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筛选学校具有转化应用和推广前景的科技成果信息,通过组织参加科技成果展示洽谈、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推介,组织签订和管理《技术转让合同》。负责管理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成果

3、产业化活动,代表学校签订相应的作价投资协议,协调成果完成人依照相关规定以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工承担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合理分配利益,承担相应风险。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是指学校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开发、应用、推广直

4、至形成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主要包括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转让、许可使用和科技服务等方式。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转让:指将科研成果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科技成果许可:指将科研成果许可给他人有偿使用的行为,双方约定成果的权属和使用范围、使用费用等。第五条-13-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单位或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任何试行的科技成果转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学校拥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

5、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的审批或者备案。学校负责对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和对接转化服务工作,同时在学校网上及政府平台进行推荐。各二级学院及相关科研人员应按要求对拟转让的科技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产学研合作办公室对科技成果类型和拟转化形式进行确认后发布拟转让信息(登记表格见附件1)。第七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包括:(一)所有权转让的。依据处置合同或成果变更登记证明和收入原始单据,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二)使用权许可的。依据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三)作价入股

6、的。依据处置合同和股权价格,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计入长期投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四)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科研事业支出。-13-第八条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第九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序主要包括:由成果完成团队制定相应的成果转化方案,明确入股比例、许可使用权限、使用费、知识产权归属等责权利,经所在学院(部门)同意后(审批表见附件2),到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申请、登记报备,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审定,在科技成果市场和单位公示(包括成果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单位或个人

7、),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无异议后,在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并解决后重新公示(具体流程见附件3)。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公示过程中异议的处理程序:1、在科技成果转化公示过程中如对本科技成果的真实性有异议,成果主要完成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及补充材料,待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核查;如情况属实,将停止转化程序,主管部门取消成果主要完成人领衔的所有成果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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