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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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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审批建设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加油站审批建设管理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加油站审批、建设和管理秩序,有效保障安全用油和市场需求,根据(国务院令第591号)、(商务部令20xx年第23号)、(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油站网点的规划(一)加油站网点布局规划由市商务合作局委托具有相应编制资质的机构制定,市直相关单位予以配合。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公路建设的需要,在科学预测分析的基础上,按照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原则,对我市加油站建设发展进行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分步实施
2、。(二)加油站规划的变更,需相关单位说明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确定。二、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新建加油站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拍挂出让。(一)业主开发单位(乡镇、街道、城建集团等政府公共投资平台)向市商务合作局提出建站申请,市商务合作局根据,初步勘定新加油站建设地块并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二)建立部门联审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牵头组织市商务合作局、发改局、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城管局、规划局、公路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对新建加油站选址及其他建站要求进行联合审议,审议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三)新建加油站用地必须使用
3、国有出让商服用地,加油站安全范围应纳入加油站用地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出让手续。(四)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的新建加油站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给。由业主开发单位负责提供其存量土地或申报新增建设用地,并会同市国土局、商务合作局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主开发单位在呈报国有建设用地、开展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得由加油站意向经营主体承担前期费用;招拍挂出让时可参考市场评估价和土地取得成本,由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委员会集体议定招拍挂起始价,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五)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市商务合作局同意并取得预先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六)加
4、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收入纳入市财政局管理,按商业服务类土地的政策与业主开发单位进行资金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市商务合作局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三、加油站的建设(一)加油站建设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站点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加油站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依法按程序办理发改、国土、环保、安监、规划、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手续后取得市住建局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市商务合作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四、加油
5、站的管理(一)实行部门联合管理,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进行监督和管理。(二)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原则上不得在加油站安全范围内建房,因危房改造等确需在现有加油站油罐区安全范围内建房的,在征求安监和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国土、规划部门报批。(三)对于已批未建的加油站,按照妥善处理原则,由市商务合作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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