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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內政部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台內勞字二一五六號發布施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台(七六)勞安一字第00七二六六號函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台(八三)勞安一字第0七五一五九號函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八九)勞安一字第00七二九五號函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台(九十)勞安一字第0一八三九二號函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勞安一字第0九二00一八一二七號函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3月27日勞安一字第0960145182號函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4月24日勞安一
2、字第0980145312號令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5日勞安1字第1010146595號令修正。勞動部103年12月27日勞職授字第1030202121號令修正(原名:選拔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實施要點)勞動部105年3月25日勞職授字第1050200310號令修正。一、為公開表揚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成效優良之事業單位及人員,鼓勵事業單位運用系統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持續改善工作環境,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水準,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本要點。二、參加選拔對象:(一)優良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所定各業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事業單位。(二)優良人員:辦理職業
3、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人員。三、優良單位之參選資格:(一)受選拔當年度及前三年度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級以上障害之職業災害。(二)受選拔前三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前三年平均值。(三)受選拔前三年度未曾獲得五星獎、國家工安獎或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已連續二年獲優良單位,於第三年參選優良單位五星獎者,除前項資格外,應再符合下列資格,並提供佐證文件:(一)僱用勞工達一百人以上者,已通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第三者驗證或經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並仍於有效期間內。(二)僱用勞
4、工未達一百人者,已有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執行紀錄。四、優良單位之評選項目:(一)推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組織運作。(一)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二)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設施。(三)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四)推動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承攬人)及活動。(五)辦理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含承攬人)。(六)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七)其他有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項目。五、優良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項以上者:(一)推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二)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5、三)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四)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作業環境監測及其分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五)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等勞工健康保護工作,具有顯著績效。(六)辦理職業病預防及推動職業傷病勞工復工管理等工作,具有顯著績效。(七)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六、參加選拔方式:(一)優良單位:1.推薦: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事業單位,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
6、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表(附表一)向初審單位推薦。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之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自薦表(附表一)自行向初審單位自薦。(二)優良人員:1.推薦:(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體、職業安全衛生團體、職業健康照護團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健康服務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2)由事業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1.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經
7、其事業單位同意後,向初審單位自薦。七、選拔程序:(一)初審:1.以參選之事業單位及人員工作所在地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經濟部礦務局等為初審單位,負責組設小組,實施書面審查及現場評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實施現場評鑑時,應聘請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推薦之勞動檢查機構或安全衛生專家等二人協助辦理。2.優良單位及優良人員推薦額度,依附表三辦理。(二)決審:由本部職安署組設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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