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组织法第二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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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組織法第二週楊智傑最高法院(民事、刑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普通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目前司法院體制圖:司法院組織釋字530(司法院應該是審判機關)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

2、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普通法院十庭刑事訴訟庭六庭民事訴訟庭五庭行政訴訟及懲戒庭一庭憲法法庭司法院第一階段改革:一元多軌(2003年10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第二階段改革(一元多軌: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普通法院一庭刑事訴訟庭一庭民事訴訟庭一庭行政訴訟及懲戒庭一庭憲法法庭司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普通法院司法

3、院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彈劾總統憲法解釋統一解釋法律命令十五名大法官第三階段改革完成(2011年1月1日)司法院也有行政權釋字530(審判獨立→司法自主性→發佈規則權)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

4、釋字530(司法受益權→司法行政監督權)又基於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最高司法機關自有司法行政監督之權限。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因是最高司法機關於達成上述司法行政監督之目的範圍內,雖得發布命令,但不得違反首揭審判獨立之原則。釋字530(司法自主性→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司法行政監督權→實務解釋)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規定;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除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

5、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亦屬法之所許。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在案。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所發布之各注意事項及實施要點等,亦不得有違審判獨立之原則。釋字530(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之檢察事務,依檢察一體之原則,檢察總長及檢察長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所定檢察事務指令權,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執行職務,係受檢察總長或其所

6、屬檢察長之指揮監督,與法官之審判獨立尚屬有間。關於各級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監督,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從而法務部部長就檢察行政監督發布命令,以貫徹刑事政策及迅速有效執行檢察事務,亦非法所不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組織法8司法院院長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國民大會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司法院副院長出缺時,暫從缺;至總統提名繼任副院長經國民大會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

7、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國民大會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司法院院長主持大法官會議(司法院組織法3)總統就職宣誓之監誓人(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4)大法官大法官違憲審查之機制抽象或具體集中或分散台灣大法官抽象集中德國憲法法院抽象兼具體集中美國最高法院具體分散即送解釋憲法114省自治法制訂後,需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虞,應將違憲條文宣布無效。省遭到凍結後,以經沒用憲法解釋(中央或地方機關)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8、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憲法解釋(人民、法人或政黨)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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