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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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海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21 南海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21 南海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21 南海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21 南海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21 南海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21 南海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21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南海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

2、乡规划是城市和乡村建设管理的依据,凡在有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管理,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南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我市城乡建设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落实城市规划的编制,报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组织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四)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管

3、理验收合格证》;     (五)综合协调城市建设和管理,查处违法违章建设,保证城市有序发展;    (六)负责管理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档案资料。    第四条 各镇(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受市规划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城市、村镇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组织本镇(区)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    (三)受理审查本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的申请事宜,

4、并按审批权限审批;    (四)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五)负责本镇(区)规划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按时编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资料。    第五条 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循《规划法》、《条例》、《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遵守国家、省、市有

5、关城乡规划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八条 南海市市域总体规划和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中心城区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各镇(区)城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协助各镇(区)政府组织编制,经镇(区)政府、人代会审查同意后,由镇(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镇(区)城区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小区规划),由镇(区)政府组织编制,

6、报市规划局审批。各镇(区)管理区(中心村)、自然村的规划,由镇(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审议,报镇(区)政府审批。资料报送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条 重要地区(段)规划,新开发区、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域或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及市规划局的规划要求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送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街区规划、重要地区(段)规划、新开发区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功能,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容

7、积率、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要求,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分布,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 各项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21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的征用    第十五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需要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8、 第十六条 任何建设项目的选址或定点均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经市环境保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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