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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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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2)浅析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2)一、严格责任的概念 所谓严格责任,就是对特定的犯罪,不考虑行为者的主观罪过而只要证明客观行为即可对行为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刑法制度。其构成条件有三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犯罪意图,无需加以证明;最后,即使行为人基于法律认识错误或事实认识错误而实施违法行为,亦不能成为辩护理由。 二、适用严格责任的限制条件 为避免陷人客观归罪和结果责任的泥潭,有必要对严格责任的适用进行限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严格责任在香港刑法的适用主要受到以下三方面的限制。
2、(一)严格责任犯罪只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无须证明行为人罪过的特定犯罪,如果法律对某一犯罪并未规定罪过要件,司法机关一般应当推定要求控方证明行为人的罪过。 立法者应当明确规定每一犯罪所要求的犯意要件,但立法者往往只规定要惩罚某一行为,却未提及犯意要件,在具体操作中法官不得不解释这些条款,决定构成此罪是否要求犯意,此时,法官便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运用这一自由裁量权时,法官必须分析每一项立法的目的,并且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以确定是否可以将这些犯罪解释为严格责任犯罪。一般情况下,即使法律未作规定,法官都应当推定要求有过错要件。概而言之,严格责任犯罪源于法律
3、的明文规定。法律对于某一具体犯罪未规定罪过要件时,应当推定要求罪过要件,法官不能轻易地将其解释为严格责任犯罪。本文由.L.收集整理 (二)允许提出辩护理由而免责 严格责任中允许被告人方提出辩护理由而免责。辩护理由主要包括无过失、第三方责任以及尽到了谨慎义务等。所谓无过失,指被告人方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则不负刑事责任;而第三方责任(第三方过错),指被告人方如果能够证明所指控的行为由第三人所实施,则不负刑事责任。这些辩护理由的证明责任在被告方。从免除控方对罪过要件的证明责任,允许被告人方提出辩护理由这一点来说,严格责任犯罪实质上是过错推定,属于举证
4、责任倒置。即立法者推定某一行为的实施或某一结果的出现,行为人对此是有罪过的,而这种推定可以反驳,也即免除公诉方对被告人的某些罪过要件的举证责任,而将免责的举证责任归于被告方。 (三)一般情况下处罚较轻 严格责任犯罪的刑罚相对较轻,一般以罚金刑或没收某项财产为主。香港法院很多适用轻微刑罚的犯罪都被判决为无需证明过错,主要是为了简便诉讼,认为对于这些实施了轻微犯罪的行为人,无需检察官和法院花大量时间证明其罪过。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对于轻微犯罪可以把个人公正原则放在一边,但对于严重犯罪就不能如此。一般来说,可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不能适用严格责任。既然严格责任
5、犯罪并不适用于重罪,而判处轻微的刑罚对于犯罪人来说,几乎没有任何道德上的耻辱,所以可以为了公众利益而快速地处置这些犯罪人。对严格责任犯罪是否可以处以监禁以上的刑罚,在香港赞成与反对的观点均有。对于严格责任犯罪的处罚,有的学者认为监禁是反对使用严格责任的重要理由,即只要是处以监禁以上的刑罚,就不能适用严格责任。一般来说,对严格责任犯罪处以罚金或社区服务等处罚。在其他情形相同的情况下,刑罚越重,就越表明有过错要求;反之,刑罚越轻,就越表明立法者打算施加严格责任。笔者认为,即使出于维护公众安全与公众利益,也不能走得太远,否则对被告人而言显失公正;因此,对绝对
6、严格责任犯罪不应处以监禁及以上的刑罚。但是,凡事总有例外,香港刑法中也有极少数重罪要适用严格责任,如与未满13周岁的幼女性交,要处以终身监禁。 三、比较与反思 从以上分析可知,由于香港刑法与我国大陆刑法在某些基本理论上的差异,直接导致了对严格责任的认同感与容忍度的不同。 第一,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依据我国《刑法》第14和第15条的规定,罪过仅仅是对结果的心态,只有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或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才构成犯罪。在某一具体犯罪中,故意与过失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排他地存在,而不可能并存。在香港法中,罪过是对行为、结果及伴随情节的心态,
7、因此,在具体的犯罪中很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犯罪人对行为和结果不是一种心态,对行为的伴随情节可能是另一种心态,这种复合罪过在香港刑法中普遍存在。犯罪行为本身很复杂,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时其心态也相当复杂,复合罪过能客观地反映犯罪活动中行为人复杂的心理状态。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行为人不可能对所有事实要件都是纯之又纯的故意或者过失,如果只强调对结果的心态,则可能导致忽略了对行为和其他重要的事实要件的心态;相对于我国仅仅针对结果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而言,香港刑法中的复合罪过更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客观事实,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相当复杂和丰富,包括行
8、为、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伴随情状等。在香港,如果在某一具体犯罪中,控方无须证明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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