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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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论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一、严格责任的概念  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场合下,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论行为当时是否具有犯罪意图。在香港刑法中,刑事责任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才承担刑事责任,在香港刑法中大量存在,比较常见;另一类是严格责任或无过失责任,是普通刑事责任的例外,不论行为人的思想状况如何,都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刑事责任本文由.L.收集整理。严格责任

2、作为普通刑事责任的补充,二者并行不悖,成为香港刑法中刑事责任的一大特色。  在理解严格责任的概念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严格责任的犯罪,不要求与犯罪行为一个或多个要件相关的犯罪意图。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构成该犯罪的其他要件也不要求犯意,某一罪行属于严格责任并未完全排除主观要件。严格责任的责任是严格的,但不是绝对的。  第二,绝对责任原则上没有合法辩护的余地,为保护这一制度的实用效益,同时有必要淡化其客观归罪色彩、弱化不公正弊端,香港有的刑法学者认为,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减轻其严厉性,即立法可以规定严格责任的辩护理由,如合理的理由、尽了力、缺乏过错,或者允许

3、被告人证明缺乏任何一种犯罪心态。  二、严格责任的发展历程  在英国统治香港时期,英国法律的精神和原则逐渐渗透并在香港社会孕育成长起来,香港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形成与发展与英国法律发展进程也密不可分。  在刑法史上,罪过并不是一开始就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在英美法系的早期,完整的犯罪构成理论还没有形成,英国的古代普通法采取的是以因果关系的存在为唯一的归责方式,它不考虑犯罪人的内心状态,只要证明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其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科处刑罚,即行为人对其行为负严格责任。应当说,这既是当时人类还未能全面认识到罪过概念而单纯以客观结果归责的报复

4、刑产物,也是与当时民、刑不分以及赔偿刑联系在一起的。  罪过的概念被引入英国普通法始于16世纪末17世纪初,之后无罪过即无犯罪演变成为英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在刑法立场的选择上,英国完成了从结果责任到主观责任的转变。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刑法又开始突破这一原则,在其刑事立法和司法判例中出现了一种新的严格责任。这种严格责任主要存在于公共福利方面的犯罪和道德方面的犯罪这两类犯罪中。  三、严格责任的立法体现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人们的社会活动日益增加,个体行为和工商企业的活动同社会利益的关系日益密切,控方在实践中很难证明一些罪行的心理状

5、态,为此,香港刑法中不要求有犯意证明即可构成犯罪的行为越来越多,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在普通法中,严格责任仅限于以下范围:(1)滋扰公众的罪行;(2)一些并非明显是犯罪的行为,但为了公众利益而施以刑事制裁;(3)程序上属刑事但性质上只涉及民事权利的罪行;(4)亵渎罪;(5)蔑视法庭罪;以及(6)某类形式的刑事诽谤罪。这是由谢拉斯?鲁曾(SherrasvDeRutzen)(1895)1QB913和莱蒙(Lemon)(1979)AC617等判例确立的。  成文法订立的严格责任罪行,仅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或法律条文所必然隐含的[4]。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

6、任犯罪通常由立法创制,而且采用规例(regulation)的形式。这类犯罪主要是一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对某一类人士予以特别保护。例如,《赌博条例》规定,任何人如在赌场内赌博,即属犯罪。不要求证明被告人明知该场所是赌场。被吊销驾驶执照期间驾驶罪也是严格责任罪行,该罪规定,对于被吊销驾驶执照不知情不能成为辩护理由。再如,关于工业安全的条例规定,工厂须对工人提供安全工作制度,只要工人在工作期间受伤,不论厂方是否疏忽,几乎肯定可以认定厂方有罪。  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重罪也设定了严格责任,例如,与13岁以下的幼女非法性交是应当被判处终身监禁的重

7、大罪行,只要事实上该幼女不满13岁,行为人就要承担此项罪名应负的刑事责任。  四、严格责任与我国大陆刑法的比较  我国大陆刑法中是否存在严格责任条款,学者之间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否定性观点直接以严格责任与我国大陆刑法罪过责任原则相以及无罪推定原则违背对其直接进行了排除。大陆刑法第16条关于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规定就已经排除了我国大陆刑法实行严格责任的可能性。肯定性观点则认为现行刑法中存在某些类型的严格责任的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奸淫幼女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笔者倾向于赞成否定说,理由主要有:第一、我国大陆刑法在总则中并没有相关严格责任的

8、规定,而从《刑法》结构体系上看,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分则的每一罪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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