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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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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在香港刑法中,触犯刑事法律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具备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这在香港刑法中是大量存在的,也较为常见。另一种是严格责任,即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在行为的同时应具备犯罪意图,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并责令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严格责任作为普通刑事责任的补充,二者并行不悖,成为香港刑法中刑事责任的一大特色。 一、严格责任的产生 关于严格责任的较早和较著名的案例,是英国1875年的普林斯案。该案被告人普林斯被指控的罪名是未经合法授权带走一位不满16岁的姑娘
2、,触犯了《1861年侵犯人身罪法》6第55条的规定。该案中的姑娘名叫安妮·菲利浦斯,自称18岁,看上去也像在16岁以上,但姑娘之父证明其未满16岁。被告人普林斯被陪审团以15:1的绝对多数票裁决为有罪。在该案中,存在着下列一些关键的事实要素:第一,姑娘未满16岁;第二,姑娘处在父母监护下;第三,被告人未获得姑娘父母的同意;第四,被告人带走姑娘使之脱离了其父母的监管等。在上述要素中,只有姑娘的年龄问题属于严格责任,即使被告人合理地相信受害人的自述,仍需承担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事实要素都不要求过错。在此案中,陪审团认为被告人存在引诱姑娘脱离其父母监护的
3、意图,在这一点上,被告人是存在过错的,也是法庭需要加以证明的,而该案中对这一点的证明是无可争辩的。因此,对被告人普联盟林斯定罪的理由是:即使被告人确实认为该姑娘已满18岁,其行为仍然是不道德的,其行为侵害了该姑娘父亲的权利;被告人应该想到该姑娘有可能未达到法定年龄;倘若把明知姑娘的年龄作为定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就会使该罪失去意义。 在早期的严格责任适用案例中,1875年普林斯案最为典型,也最著名。一般认为,严格责任从此确立。严格责任实质上英美国家工业革命的产物。因为大工业的发展,先进技术的运用,急剧增多,相应地,出现了一些对公众有很大危害而犯罪意图又难以
4、证明的犯罪,如工业灾害、环境污染、伪劣产品等损害公众利益、破坏经济秩序的现象。立法者宁可冒有可能冤枉个别无辜的风险,也要从保护社会和公众利益出发,在立法上表明对这种行为不可容忍和统一处理的态度,可谓“两害相权取其轻”。由此,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便应运而生。可见,英美法系对严格责任的承认,主要是建立在犯罪意图的难以证明以及社会重要法益的特殊保护这两个方面的考虑基础上的,与其重实证、求功利的价值取向有关。从严格责任犯罪产生的历程可见,它的出现,不仅反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也反映了司法实践的功利性需要。 二、严格责任的含义及其构成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
5、严格责任犯罪是不要求犯意要件的犯罪。刑法学界对严格责任的界定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严格责任是指只要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为就可以定罪,被告人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最大程度的谨慎义务以防止行为的发生不成立免责理由。 2.“严格责任”这一词语是用来指对于犯罪事实的一个或更多的要件不要求犯罪心态的刑事犯罪。 3.严格责任这一主题一直伴随着犯罪心态的发展,责任之所以是“严格的”,是因为控诉方可以不必证明犯罪事实的一个或者多个要素。 4.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行动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严格责任犯罪或者有时被称为“绝对禁止之
6、罪”。 5.在某些特殊的犯罪中,即使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对被控犯罪必要后果的故意、放任或过失,即使被告对必要的犯罪条件没有犯罪意识或行为过失,即使被告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错误认识即认为自己具有犯罪定义所规定的某个特殊的辩护理由,他也可能被定罪。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本人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却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责任称为严格责任。 6.没有明确的关于什么时候刑事责任应归于“严格”的惯例。我们在这里使用这个术语指的是那些没有相关的故意、轻率、明知或疏忽的证据却可认定某个人有罪的犯罪。 笔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场合下,行为人即使于行为当时确实不具备犯
7、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犯罪意图,或者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证明其在行为时具有犯罪意图,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只要是被告人自愿实施了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行为人必须在客观上实施了某项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严格责任最主要的条件。倘若行为人根本没有实施某些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那就根本谈不上刑事责任,更谈不上严格责任的问题。 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犯意或者过失,或者可能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过失,但证明很困难,也无需证明。严格责任之所以严格,就在
8、于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无需过问。 第三,凡是法律或事实错误或行为人尽最大努力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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