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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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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基础与立法兀軎论文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权利;法制完善论文摘要: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权、公众环境监督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影响评价参与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环境诉权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丰厚的权利基础,但我国现行法制对这些权利的规定很不完善,有关环境诉权的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为了保障和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发展,我国立法应明确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效力,更加重视公众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实现,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近年来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政治学领域、社会学领域、法学领
2、域、经济学领域、环境科学领域都有相关研究成果涌现,但专门集中探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的著述并不多,许多环境法学教材和专著都涉及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但多是从宏观上论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义、内容、形式等,更多学者侧重于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来构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为了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发展,有必要发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源,使这一活动获得应有的正当性和充分的社会认可度、参与度。、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基础一应然性探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基础可以从两大方面来认识:第一,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权。现代民主制国家在人民主权理论
3、的指引下,都不同程度地通过立法确认了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环境保护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人民行使其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权的表现。第二,公众环境权。关于环境权性质的争论在学界一度非常激烈,目前的观点至少有5种:公民环境权说、集体环境权说、国家环境权说、人类环境权说、自然体环境权说。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已为一些国家的宪法或基本法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并不能从现行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和众多国内法中找到依据,有学者将环境权上升至人权的高度加以讨论,认为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学者认为动物等自然体也应享有环境权。环境权问题在国内外
4、目前尚无共识,我国立法也并未规定环境权,《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如XX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了“公众环境权益”,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XX-XX年)》则明确将公众环境权益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纳人其中,提出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创造有益于人类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笔者认为,环境权涉及公共利益,它不可能成为一项私权;从国内法的角度看,它只能以公众环境权的身份人法,这里的公众是否可以包括国外公民甚至延及
5、全人类,取决于一国环境文化、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的成熟程度以及双边、多边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制:在国际层面上,国家可以以国际法主体的身份主张其环境利益,这时的环境利益实则成为国家利益的应有内容。如果将公众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它就只能在宪法中予以规定。并且,环境权是一个权利束,其具体内容应包括公众环境监督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立法参与权、环境影响评价参与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环境诉权。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制现状一实然性分析上述支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各项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制中多有体现。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
6、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该规定从根本法的高度确认了公众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权,为环境部门法细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具体权能提供了纲领性依据。《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作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
7、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以及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环境法律、法规也都规定了各自领域的公众检举、揭发、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上述规定为我国公众监督环境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是否依法行政、单位和个人是否有损害环境的行为提供了切实保障。但是可以看出,这种监督是不彻底的。这种监督不是监管,公众并不参与对其检举、揭发出来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环境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
8、“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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