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犯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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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犯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高铭暄王俊平为适应惩治和防范侵犯著作权罪之司法实务的需要,切实有效地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领导机关针对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先后发布了多个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01年4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12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2、”)。其中,引起广泛关注的是“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该解释从抗制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适当降低了对这类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并对1些术语作了明确,从而在1定程度上提高了刑法规范的可操作性。然而尽管如此,但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仍然存在着1些需要进1步解决的疑难问题。对这些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刑法理论的深化,也有利于遏制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1、侵犯著作权罪客观要件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17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下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

3、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本罪的客观要件有以下问题亟待解决。1.关于“未经许可”“未经权利人许可”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前提条件,故必须对“未经许可”作出准确而恰当的界定。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符合以下情形之1的,即属于“未经许可”:(1)行为人在任何时间都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2)许可使用合同期限届满的,届满之后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3)行为方式和数量等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4)伪造、涂改

4、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文件。伪造计算机软件授权许可文件或者对真实的授权许可文件进行涂改的事实本身即表明了行为人行为的不法性,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明确将这种情况界定为刑法典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之1是必要的。应当指出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1般情况下即构成侵权行为甚至犯罪。但由于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除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外,可以不经其许可,不向

5、其支付报酬。这些情况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1作品或者说明某1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

6、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2.关于“复制”和“发行”首先是“复制”1词的含义。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大

7、多借用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加以界定。例如,有的论著认为:“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1份或多份的行为。”[1]这1界定其实是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项的规定。[2]2001年我国通过了修订的《著作权法》,该法以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复制”的规定为基础,界定了“复制权”的含义。在这1界定中删去了“临摹”这1方式。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这是否就意味着采用“临摹”的方式就不再属于“复制”呢?我们认为,除非临摹含有二次性创新,否则,这种理解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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