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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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构成若干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之重构东南大学成教学院2012030401智多星摘要: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争论已久,近年来犯罪构成体系重构问题渐成刑法学说的热点。学者们各自提出自己的判断路径,以图对理论与实践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首先分析了传统犯罪构成的缺陷即重构的必要性,进而对域外犯罪构成进行比较和借鉴。最后对重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了一定的设想,并明确其可以应承载的合理功能。关键词:犯罪构成体系,域外犯罪构成,犯罪构成重构一、犯罪构成体系重构之必要性1,犯罪客体之反思与批判新中国诞生后,以社会主义阵营的苏联的法学理论作为白己学习

2、的对象。犯罪客体理论也随之搬入我国。1983年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学》认为,“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个观点成为我国刑法学犯罪客体通说。随着犯罪客体理论的深入研究,学者们提出了新的犯罪客体的观点,如法益说S权利说、法律秩序说等。但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客体的主流观点仍然是“社会关系说”,它貝有社会政治意义和法律的双重属性。我们认为,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一部分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人们的一切活动只有针对具体的对象才具有社会意义。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哲学中的客体就是主休行为所指向、影响、

3、作用的对象。客体和主体在哲学上是一对相对应、相依存的范畴,它们通过人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相联系。社会活动中人的行为是具体的,作为行为客体的客观事物也是具体的。“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就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相对于行为主体的1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笫106页客观事物(社会的人和口然的物)就是行为客体,即被主体行为指向的对象。”九我们不能以刑法学的特殊性,随意创造与哲学基本原理,法学-•般原理相背离的客体概念与客体理论,否则既不能与其他学科理论相协调,又会使其自身的理论体系产生矛盾和紊乱。”°这样

4、便违背了哲学的基本原理。其次,冇人认为“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性质的不同在通常情况下是由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的不同决定的。因此,了解和掌握犯罪客体,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前提。小。然而,“一定的犯罪行为指向被害人人身的时候,行为本身并不能作出直接的冋答,而一定的人身背后隐藏的各种社会关系作为具有客观属性,本身也不能作出直接的冋答,面对这种尴尬情形,传统观点乂只好冋过头来说,行为主观罪过的目的内容决定了客观行为的指向,决定了行为侵犯的客体性质决定犯罪性质的依据是犯罪的主观罪过目的”,“这说明把犯罪客体说成是社会关系根本无法区别犯罪的具体性质

5、。脱离了犯罪主观罪过,把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的内容,只能给人一种'画人最难,画鬼最易'的只图省事的感觉”。°所以,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不能担负起区分犯罪性质的重任。此外,犯罪客体与犯罪构成耍件不屈同一层次上的事物,应屈于犯罪概念研究的问题。犯罪客体除了重复犯罪概念的内容外,不可能具有犯罪构成要件应有的定罪功能,它不可能在犯罪构成中找到应有位置。同时,政治功能与法律功能之混淆、立法功能与司法功能之混淆也是很多学者对犯罪客体提出的批评。1,传统犯罪构成逻辑性之缺失其一,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齐备全部四个要件,犯

6、罪才能成立。因此,在认定犯罪成立Z而,需要对各要件进行分析和判断。但是,在犯罪成立与否尚未确定之时,却已经将各要件称为“犯罪”的要件,带着浓厚的有罪推定的色彩,犯罪构成的使用者只不过是为了肯定犯罪的成立而不断寻找素材而已,这严重不符合犯罪认定的逻辑。在具体个案中,运用现行犯罪构成模式对行为进行评价,把论证的结论想当然地当作论证的前捉,通过先入为主地把某行为认定为犯罪,使Z成为而提性条件,再反过來运用四要件*杨兴培:《犯罪构成原论》,屮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4杨兴培:《犯罪构成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97—

7、98页5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95、502页。6杨兴培:《犯罪构成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3页。证实犯罪确实是成立的,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逻辑荒谬。7劳东燕.《罪刑法定视野中的犯罪构成》载陈兴良.《刑事法评论》:第10卷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X)1.*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其二,逻辑混乱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前置的思维方式。在通说的四要件体系里,是将犯罪客体要件放在首位的,而犯罪客体就是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

8、关系,这就是实质性的价值判断。这是一种过分强调国家权力的做法。价值判断过于前置,不利丁•保障人权和实现法治。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可能会造成法官在“入罪”问题上的一种惯性的思维方式。因为在犯罪成立条件的法律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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