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力贿赂犯罪的若干问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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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10276学号:151040088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THESIS论文题目:影响力贿赂犯罪的若干问题认定姓名郑燕秋学科、专业刑法学(全日制)研究方向中国刑法指导教师刘宪权教授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4月15日影响力贿赂犯罪的若干问题认定(摘要)专业:刑法学(全日制)研究方向:中国刑法作者姓名:郑燕秋指导教师:刘宪权教授本文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并称为影响力贿赂犯罪,并从影响力贿赂犯罪的立法沿革与立法意图、“影响力”的内涵、犯罪主体的认定以

2、及共犯的成立范围四个方面进行具体阐释。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影响力贿赂犯罪的立法沿革与立法意图。第一,介绍了贿赂犯罪主体的立法演变:79刑法分别将贪污罪和受贿罪规定于侵犯财产罪和渎职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相继补充了若干主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等。97刑法改变79刑法的立法模式,将两罪共同规定于贪污贿赂罪一章。随着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分别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这表明刑法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

3、边人”纳入贿赂犯罪的规制范围。第二,分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罪对我国设置影响力贿赂犯罪的影响,尤其是对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影响。我国刑法借鉴了该公约平等处罚行贿方和受贿方的立法态度,并结合现实国情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从而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三,探析了影响力贿赂犯罪的立法意图。一方面,考虑到腐败行为日益多样化与隐蔽性的特点,间接性权钱交易频发,需要进行刑法规制;另一方面,透过历次刑法修正案反映的立法趋势与价值取向不难发现,我国贿赂犯罪立法模式呈现出对称式的罪名体系之特点。1本文第二部分从刑法解释学的视角探讨影响力贿赂犯罪

4、中“影响力”的内涵。第一,阐述了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方法。刑法解释应以法律文本为依据,始于文本所能容纳的含义范围,终于立法目的。依据不同的解释方法和解释效力可将刑法解释划分为不同种类,各方法之间存在先后之分,这是逻辑思维的必然要求。第二,从解释学角度分析了“影响力”的概念与客观行为。首先,通过文义解释,“影响力”的内涵为:本质上是一种控制力,能够施加作用于他人的思想和行动并使他人产生改变。依据影响力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非权力性影响力。结合司法解释和学界观点,可将非权力性影响力归纳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基于亲缘产生的影响力;二是基于情缘产生的影响力;三

5、是基于地缘产生的影响力;四是基于业缘产生的影响力。其次,由于影响力贿赂犯罪隶属于贿赂犯罪,因此有必要将其置于贿赂犯罪体系之中,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斡旋受贿中“利用影响力”与“利用职务之便”这一客观行为进行比对。最后,分析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客观行为。为保证刑法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行贿手段应当与行贿罪保持一致,将其限制解释为“实际给予”。本文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影响力贿赂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第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五种。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应当采用民法通则的认定标准,即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6、。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应当引入一个客观可以求证的事实,即“关系密切的事实”,包括关系密切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特殊情感、利益或共同情趣的事实。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出于特定缘由丧失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要求利用的是非权力性影响力。第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单位主体不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标准,但需符合单位犯罪特征,以单位名义,在直接责任人的职务范围内实施的犯罪活动,且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归属于单位。第三,对特定关系

7、人与关系密切的人进行了辨析。首先,在文义解释层面,特定关系强调关系的性质,是形式判断,而关系密切侧重关系亲密的程度,是实质判断,关系密切的人的外延要大于特定关系人;其次,在法律规定层面,特定关系人包含了近亲属,但关系密切的人与近亲属是并列关系,二者不能完全等同;最后,在共同犯罪成立范围层面,关系2密切的人能够独立构成犯罪,而特定关系人只能构成受贿罪共犯,因此二者既有重合又有区别,属于交叉关系。本文第四部分是对影响力贿赂犯罪共犯的认定。第一,阐述了对合犯形成共犯的理论基础与共犯形态。首先,根据行为共同说,“共同故意”要求共同犯罪人就实施行为具有意思联络,但“

8、共同行为”不要求共同实施一个罪名,只要具有行为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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