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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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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7年三季度【文献号】1333【原文出处】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原刊期号】20073【原刊页号】74~80【分类号】D414【分类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0708【标题】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讨【英文标题】CommercialBriberyOffences:SomeProblemsonTheirJudicialAffirmation ZHUJian-hua (LawSchool,South-WestUniv.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
2、gqing400031,China)【作者】朱建华【作者简介】朱建华(1956-),男,江苏阜宁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法律的理论与适用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内容提要】商业贿赂犯罪包括在刑法所规定的各种与贿赂有关的犯罪之中,一切基于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犯罪,均是商业贿赂犯罪。刑法修正案(六)并没有把国有事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从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内排除出去。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成立的一个要件有画蛇添足之嫌。【摘要题】专题研讨:商业贿赂【英文摘要】Commercial
3、briberyoffencesareincludedinalltheoffencesrelatedtobriberystipulatedbytheCriminallaw.Offeringandtakingbribesandservingasago-betweeninbriberywhichresultfromeconomicactivitiesallbelongtothecategoryofcommercialbriberyoffences.TheAmendment(6)oftheCriminalLawdoesnotexclude
4、technicalpersonnelinthestate-ownedpublicinstitutionsoutofthescopeofthesubjectsofbriberyoffending.Therefore,itissomethingsuperfluoustotake"seekinggainsforanotherperson"asanessentialconditionforbeingguiltyofbriberycrimesornot.【关键词】商业贿赂/受贿/行贿/司法认定commercialbribery/taking
5、bribes/offeringbribes/judicialaffirmation【正文】 中图分类号:DF6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60X(2007)03-0074-07 商业贿赂危害巨大,它不仅损害我国的法制建设,而且危害经济发展,损害公众利益,是一大社会公害。自从胡锦涛总书记作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指示后,治理商业贿赂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虽然全国反商业贿赂犯罪的呼声很高,但是,商业贿赂犯罪在处理和认定中尚有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本文不揣冒昧,对商
6、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求收引玉之功。 一、在司法实践中商业贿赂犯罪范围的认定问题 惩治商业贿赂犯罪,首先需要的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进行界定,如果对何为商业贿赂犯罪尚没有统一的认识,则会影响到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但是,正是在这个最主要的前提问题上,我国学者之间与司法实际部门中并不存在着统一的看法与认识。造成种情况的主要因素就是,我国现行的各有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商业贿赂”特别是“商业贿赂犯罪”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或定义。在我国刑法中有受贿罪、行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
7、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与贿赂相关的犯罪,但没有规定商业贿赂罪或商业受贿罪或商业行贿罪。虽然在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上述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解释为商业受贿罪,因而在我国刑法历史上曾经短暂地有过商业受贿罪罪名,但在1997年刑法生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对刑法规定的与上述基本相同内容的犯罪解释
8、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不再使用商业受贿罪的罪名。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中的规定的上述犯罪不采用商业受贿罪罪名是有其合理根据的,因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并不总是与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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