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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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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国际海底制度中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与国际海底制度【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3、国际海底制度当代国际法发展史上,发生了两个举世瞩目的重要事件:其一是1970年联合国大会上各国一致同意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从此,一个新的国际法原则终于确立了;其二是由此引起的长达9年之久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终于在1982年4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本文由毕业论文代写中心整理提供。.51lunl]二帕多建议提出后,联合国大会经过
4、3年的大辩论,终于在1970年12月17日第廿五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以下简称《原则宣言》),即第2749号决议。该决议以108票赞成、零票反对、14票弃权得到通过。《原则宣言》宣布存在着一个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承认公海制度中并无管制国际海底区域的实体规则,明确表示“该区域应保留专供和平之用”。在此基础上,《原则宣言》郑重宣告: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以及该区域之资源,为全人类之共同继承财产。并宣布了有关各项原则,如,“不得据为己有”、“国际管制制度”、
5、“以全人类福利为前提,并应特别顾及发展中国家利益”,“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等等。《原则宣言》的一致通过,表达了国际社会经过几年辩论就此问题形成的普遍性意见,也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概念经过各国实践和联合国多次决议的重申和确认之后的必然发展,它标志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作为国际法原则终于得到了确立。许多国际法学者都热情地肯定了该原则在海底开发问题、海洋法乃至整个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意义。有的甚至称其为“现代国际法的核心”。《原则》的意义如下:第一,《原则》确定了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由于过去
6、深海海底的开发一向是人类能力所未及的,所以传统海洋法只涉及海水部分,因而不可能涉及到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问题。《原则》的产生使得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的法律地位得到了确定,从而打破了无法可依的局面,使这种“令人难以置信的资源”的开发能以符合全人类利益的方式进行。第二,《原则》的确立是对旧海洋法的改造和发展。旧海洋法中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水域的制度是公海自由制度,其根据是,公海是无法占有的,其主要是作为通航大道。因而,公海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任何国家都不得用占领的方法取得公海的一部分。《原则》确定了国际海底及其资
7、源是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就体现了新旧海洋法之间本质上的区别,其直接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任何国家今后都无权利对这一区域单方面制订法律。《原则》的确立对旧海洋的改造和发展还表现在:《原则》规定了应由国际‘社会来决定海底开发制度的性质和如何使用海底区域,提出了应建立适当的国际机构负责实施该制度的各项规定。这就非常明确地将国际管理的模式首次运用到深海海底。这个即将建立的国际管理机构将代表全人类来管理这笔共同继承财产。第三,《原则》体现和发展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原则》符合联合国宪章关于“促进国际合作”、“促成全
8、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的原则和精神。《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共有、共管、共享。这就能排除凭借技术和经济实力任意开采的可能性-->,避免恣意侵犯别国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原则》不仅考虑到少数具有深海采矿能力的国家的利益,而且充分注意到地理不利国、陆产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对于改革现存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国际合作”,“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原则》还体现了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平等原则。如果允许对国际海底资源进行殖民掠夺式的开采,就等于将属于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的财富拱手送给少数几个目前拥
9、有开采能力的发达国家,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原则》规定了任何有关的勘探和开发活动均“应以全人类的福利为前提”,任何国家均应平等地无歧视地享有开采和分享利益的权利.《原则》还意味着,开采应充分顾及到人类的后代,而这种权利和利益也应平等地及于未来的人类。另外,《原则》的制定是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这个总原则为基础的.《原则》明确规定了“该区域应保留专用于和平目的”,“不使海底及其底土发生军备竞赛”。这非常明确地说明《原则》是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精神的。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原则》的确立是在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10、上对现代国际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贡献,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创造性适用。三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围绕着建立什么样的国际海底制度的斗争,其实质是如何反映和体现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联合国秘书长于1973年12月3日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开幕式上致开幕词时说:“有必要强调指出,会议将在联合国大会第2749号决议的基础上进行,即国家管辖范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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