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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违反强制性规定契约之效力--来自日本法的启示作者:解亘发布时间:2004-06-2909:28:34【内容提要】通行的见解认为,依据合同法52条5项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契约一律无效。可是,坚持这种立场的代价是巨大的: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信义被牺牲,交易安全遭损害。其背后隐藏着一种公法、公权力优先于私法、私权利的思想。在这个问题上有着近百年的理论和实践积累的日本法带给我们深刻的启示。如果承认现阶段公法与私法是一种相互支援、相互依存的关系,那么,52条5项就必须重新加以理解。【关键词】强制性规定契约的效力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目录第一章问题的提起一.问题之所在二.参
2、考日本法的理由第二章日本法的状况第一节第一阶段--学说史前的阶段一.学说的状况二.判例的立场第二节第二阶段--综合判断说一.通说的形成二.判例的立场第三节第三阶段--履行阶段论一.基本思想二.履行后有效论三.履行前无效论第四节第四阶段--基于公法、私法新型关系的新学说一.经济公序论二.基本权保护义务论第五节整理第三章中国法的思考第一节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一.问题的普遍性二.公法、私法观第二节展望与课题第一章问题的提起一.问题之所在本文探讨的对象是违反强制性规定契约在私法上的效力问题,即合同法52条5项的解释问题。为了便于说明问题之所在,先请看以下几个假设的事例。1.由
3、事例引发的疑问事例1.消费者甲,在信誉很高的一家达百货商店的一个柜台乙处购买高档首饰,以为不能讲价,所以没有讨价还价就购买了。过后才得知该柜台是出租柜台,可是乙当时并没有标明自己是承租柜台。除了价格外,甲对产品的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也感到不放心,。于是要求退货。事例2.建筑企业甲,将自己承揽建造的工程项目转包给达不到相应工程建设级别的建筑企业乙。因双方出现纠纷,在工程开始之前,甲主张该转包契约无效,拒绝支付约定的转包报酬。这两个假设的、在日常生活中完全有可能发生的事例,都是涉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契约〔1〕在私法上的效力的问题。估计不会有人怀疑,事例1〔2〕中的消费者和事
4、例2中的建筑企业能够主张该买卖契约的无效。理由是:如果认定契约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条保护消费者的宗旨、建筑法13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宗旨就得不到实现。因此,根据民法通则55条的规定,或者根据合同法52条5项的规定,否定这两个契约在私法上的效力。实际上,近年出版的绝大多数合同法或民法的教科书、解释书都持这样一种观点,即,凡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契约当然都不具备私法上的效力〔3〕〔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持同样观点〔5〕。而对强制性规定的一般理解是,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乃至指导性规范相对,由义务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组成。所谓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
5、规范。所谓禁止性规范是指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规范。无论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的行为都一律无效〔6〕。至于此项以及民法通则55条的立法根据,几乎看不到详细的阐述。最多只列出一些外国的立法例。其中一般会提到日本民法91条〔7〕--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与法令中与公的秩序无关的规定不同时,遵从其意思。可是,日本民法91条并不涉及上述的强制性规定。按日本的通说,是关于违反强行规定(法规)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强行规定"的含义将在下文说明,在这里只想提前摆出结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决不等于日本法中的"强行规定"〔8〕,而是包含后者在内的一个更宽的概
6、念。当然用语本身并不重要,但如果因随意使用而造成概念混乱时,就不得不小心翼翼了。那么,这种违反=无效的通行见解,对所有的违反--按通说所理解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的契约都妥当吗?不妨再看几个事例:事例3.在事例2中,在(并无质量问题的)工程已基本完工之时,甲才主张该转包契约无效。事例4.乙将自己所有的卡拉OK厅转包给甲经营。双方约定租期为两年,每月租金1万元,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契约。可是,半年后,由于经济不景气,加上经营不善,甲的经营出现赤字。于是,甲以转包契约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理第14条为由,主张该契约无效,拒绝支付以后的租金。事例5.甲在乙拍卖行通过竞买买下
7、了一架某名人使用过的钢琴。其后不久,因该名人的丑闻暴露,使得该钢琴的身价大跌。甲偶然锝知,主持那场拍卖的拍卖师丙当时在拍卖企业工作时间不足两年,便以违反拍卖法第15条的规定为由,主张该拍卖无效,要求退还价金。事例6.香烟零售摊贩甲,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批发商乙处购进一批紧俏香烟,又将它转卖给了另一零售摊贩丙。可是,在交货之时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扬,于是甲拒绝交货,理由是甲与乙的买卖契约违反了烟草专卖法33条的规定。尽管以上这些事例中的契约都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事实,但是我想,我们的法律感情恐怕不能允许我们毫无保留地否定以上所有契约在私法上的效力吧。因为如果一律无效的话,
8、将会出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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