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trips协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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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TRIPS协议义务【内容提要】中国自入世之日起便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并且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及工作组报告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本文将中国入世后与其他所有embers)”。(注:《建立axinimumobligations)(注:见前引Gervais,TheTRIPSAgreement:DraftingHistoryandAnalysis,P.42。),即该条款第一句话规定所有成员“有效实施”的义务限于TRIPS协议文本规定的范围。任何成员提供超出这一义务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反而必须承担“不抵触义务”。可见,正确理解“起码义务”的范围,至关重要。4.适当义务

2、。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第三句话采用的不是义务,而是权利表述,即“成员们应自行(shallbefree)决定在其法律制度与实践中实施本协议规定之适当(appropriate)方法”。这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的方法。行使这种自行决定权的限制条件是“适当”性。可以说,这是“适当义务”。从国际法与国(域)内法的关系看,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设置了国际法优先于国(域)内法的实施义务,但是,如何实施这种国际法义务,是各成员自行决定的权项。TRIPS协议没有规定必须通过在域内直接适用该协议加以实施的义务。国内有学者以“中国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已经直接引用国际条约的条文作出过判决”为根据,主

3、张中国入世后可以通过法院直接适用TRIPS协议,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某些“差距”。(注:参阅前引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第3页。)这可能是由于对上述TRIPS协议的国际法义务性质研究不透引起的误解,因为TRIPS协议的义务仅对成员的政府而言,而没有直接赋予成员域内的个人享有的权利。域内个人均根据各成员的域内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如果该域内法不符合TRIPS协议,个人既无权要求该成员适用TRIPS协议,也不能直接提起WTO的争端解决,只能通过本国或本地区政府在WTO内提起争端解决。值得欣慰的是,我国最高司法部门已充分认识到了TRIPS协议的国际法义务性

4、质,(注:参阅曹建明主编:《WTO与中国的司法审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WTO与中国法治建设”(代序)。)没有被有的学者所误导。综上,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的义务是:成员们应以适当的方法,有效实施该协议规定的起码的知识产权保护。5.实体义务及其追加义务。根据该协议第1条第2款,这种起码保护的实体法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该协议第9条至第39条的规定,即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设计图、未披露信息等七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该协议第2条第1款,成员们不论是否加入《巴黎公约》,都应遵守该公约条1条至第12条与第19条。可以说,这是“追加义务”。比

5、较TRIPS协议与《巴黎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主题(见表1),可见后者的范围稍大于前者,特别是根据《巴黎公约》第19条,TRIPS协议成员们可以保留其双边或多边的工业产权协议。  表1     TRIPS协议            《巴黎公约》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主题相同,但是,在商标注册的禁例、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的转让、集体商标、商号等方面,                 规定更多地理标志,包括对葡萄酒和烈酒   主题类同,禁止虚假原产地或生产者的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       标志,范围大于地理标志外观设计,包括纺织品外观设计   主题相同专

6、利,包括植物新品种的专门保护  主题相同,包括实用新型,发明人证书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无此主题未披露信息,包括药品或农业化   无此明确主题,但是,反不公平竞争学产品的市场销售审批所需数据   的主题包括保护未披露信息同样地,TRIPS协议第9条第1款也规定,成员们不论是否加入《伯尔尼公约》,都应遵守该公约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除“精神权利”的保护。比较TRIPS协议的版权与相关权条款与《伯尔尼公约》(见表2),可见,前者主要是“填补”后者没有明确规定的主题或权利,或者说,前者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保护内容。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相对于任何成员都必须履

7、行的《伯尔尼公约》条款,TRIPS协议的版权与相关权保护义务也属于“追加”。当然,从总体上看,《伯尔尼公约》保护的范围远超过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因此,相对于未加入《伯尔尼公约》的WTO成员,该公约的有关义务仍然是“追加义务”。  表2   TRIPS协议              《伯尔尼公约》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无此明确主题,文学与艺                    术作品包括该主题出租权                 无此明确权利保护期限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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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TRIPS协议义务【内容提要】中国自入世之日起便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并且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及工作组报告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本文将中国入世后与其他所有embers)”。(注:《建立axinimumobligations)(注:见前引Gervais,TheTRIPSAgreement:DraftingHistoryandAnalysis,P.42。),即该条款第一句话规定所有成员“有效实施”的义务限于TRIPS协议文本规定的范围。任何成员提供超出这一义务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反而必须承担“不抵触义务”。可见,正确理解“起码义务”的范围,至关重要。4.适当义务

2、。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第三句话采用的不是义务,而是权利表述,即“成员们应自行(shallbefree)决定在其法律制度与实践中实施本协议规定之适当(appropriate)方法”。这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的方法。行使这种自行决定权的限制条件是“适当”性。可以说,这是“适当义务”。从国际法与国(域)内法的关系看,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设置了国际法优先于国(域)内法的实施义务,但是,如何实施这种国际法义务,是各成员自行决定的权项。TRIPS协议没有规定必须通过在域内直接适用该协议加以实施的义务。国内有学者以“中国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已经直接引用国际条约的条文作出过判决”为根据,主

3、张中国入世后可以通过法院直接适用TRIPS协议,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某些“差距”。(注:参阅前引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第3页。)这可能是由于对上述TRIPS协议的国际法义务性质研究不透引起的误解,因为TRIPS协议的义务仅对成员的政府而言,而没有直接赋予成员域内的个人享有的权利。域内个人均根据各成员的域内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如果该域内法不符合TRIPS协议,个人既无权要求该成员适用TRIPS协议,也不能直接提起WTO的争端解决,只能通过本国或本地区政府在WTO内提起争端解决。值得欣慰的是,我国最高司法部门已充分认识到了TRIPS协议的国际法义务性

4、质,(注:参阅曹建明主编:《WTO与中国的司法审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WTO与中国法治建设”(代序)。)没有被有的学者所误导。综上,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的义务是:成员们应以适当的方法,有效实施该协议规定的起码的知识产权保护。5.实体义务及其追加义务。根据该协议第1条第2款,这种起码保护的实体法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该协议第9条至第39条的规定,即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设计图、未披露信息等七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该协议第2条第1款,成员们不论是否加入《巴黎公约》,都应遵守该公约条1条至第12条与第19条。可以说,这是“追加义务”。比

5、较TRIPS协议与《巴黎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主题(见表1),可见后者的范围稍大于前者,特别是根据《巴黎公约》第19条,TRIPS协议成员们可以保留其双边或多边的工业产权协议。  表1     TRIPS协议            《巴黎公约》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主题相同,但是,在商标注册的禁例、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的转让、集体商标、商号等方面,                 规定更多地理标志,包括对葡萄酒和烈酒   主题类同,禁止虚假原产地或生产者的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       标志,范围大于地理标志外观设计,包括纺织品外观设计   主题相同专

6、利,包括植物新品种的专门保护  主题相同,包括实用新型,发明人证书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无此主题未披露信息,包括药品或农业化   无此明确主题,但是,反不公平竞争学产品的市场销售审批所需数据   的主题包括保护未披露信息同样地,TRIPS协议第9条第1款也规定,成员们不论是否加入《伯尔尼公约》,都应遵守该公约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除“精神权利”的保护。比较TRIPS协议的版权与相关权条款与《伯尔尼公约》(见表2),可见,前者主要是“填补”后者没有明确规定的主题或权利,或者说,前者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保护内容。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相对于任何成员都必须履

7、行的《伯尔尼公约》条款,TRIPS协议的版权与相关权保护义务也属于“追加”。当然,从总体上看,《伯尔尼公约》保护的范围远超过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因此,相对于未加入《伯尔尼公约》的WTO成员,该公约的有关义务仍然是“追加义务”。  表2   TRIPS协议              《伯尔尼公约》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无此明确主题,文学与艺                    术作品包括该主题出租权                 无此明确权利保护期限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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