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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9
《就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建议书-第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就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建议书
2、第1 (本建议书已于2003年11月9日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发出)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以胡锦涛总书记为代表的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推行的亲民、爱民、为民之善政获得了海内外的广泛赞誉,对于提高中华民族在文明世界中的地位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蓬勃发展之时,我感到,一方面中华民族大有希望,国家进入了百年来的最佳发展时期;另一方面中国社会还存在着一些弊政,其中,最大的弊政当属劳动教养制度。现实、理性和良知告诉我:弊政不除,百姓不安;你不说话、他不说话、我不说话,总有
3、一天,大难降临时,已经没有人站出来说话了;毕竟就像有许多人在收容遣送制度之下莫名其妙地失去了自由甚至生命一样,在劳动教养制度之下,谁又能保证不经司法程序和审判而被某个“领导”下令“劳教”的事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呢?一尊敬的中央领导人:您一定知道,因为冤屈上访、与“领导”不和、举报腐败、无辜牵连、不明不白地错误被抓、判刑无证据又不愿放人等“莫须有”的罪名或因素,许多人被劳教,致使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在太平盛世的当代中国,此种人间悲剧不应当继续上演了。在此,我郑重建议: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就算对于处罚轻微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劳动教养制度在历史上功
4、不可没,可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劳动教养制度赋予了各级领导和公安部门法外关押老百姓的权力,属于明显的违宪违法,再不纠正,怎么让人民相信——政府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中国是文明国家,而不是野蛮国家!而政府以违宪违法的方式处罚公民中的轻微犯法,是否得不偿失,是否损害了政府的合法性?而且,政府违宪违法,等于是污染了水源,上行下效,谁还会尊重宪法和法律呢?如此一来,后果不堪设想,社会失范和动乱的危机就潜伏其中,这岂不是与劳动教养制度之维护社会稳定的本来目的南辕北辙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
5、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这不是明显的违宪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
6、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国发[1982]17号文件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都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7、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中国政府一再承诺,信守已签署的国际公约的责任和义务;党的“十六大”也庄严宣誓:“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如果我们不及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岂不是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攻击中国政府违背国际公约和侵犯人权制造了借口?二尊敬的中央领导人:“劳动教养”堪称当代中国的第一大弊政,斯言并不为过矣。该制度1957年诞生之初,是为了配合“反右”运动的。但谁
8、也没有想到,改革开放后,“反右”运动被否定了,劳教却大行其道。据不完全统计,至今,被劳教者(其中也有很多被迫害者)已有350万人以上,其血泪苦难还不足以使我们改弦易辄吗?最近中央不容许超期羁押,许多地方就将证据缺乏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以劳教处理,而且一律三年;一些地方公安当局花大量的精力、财力,抓大案要案,未等事实弄清楚就急于宣传出去;后来发现抓错了人,也不放人,为了表明当局没有办错案,便对无辜者处以劳教;有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怕移送起诉后被退查的案件,办案经费紧张、办案人手有限,畏于追查
9、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根本无法查清的案件,都处以劳教了事;有的地方对违法人员只由办案人员一人进行讯问,或由联防队员盘问,由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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