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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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必要性  篇一: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之探究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意义之探究  孙妍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驻马店463000)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意味着在我国已存在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将寿终正寝。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劳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其存废或改革的讨论不断。终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出“好声音”:这

2、项颇受争议的制度废除了,劳教制度终于成为历史当中的一页。  关键词:劳动教养废除意义  劳动教养简称劳教,是将违法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送进劳动教养管理所(场)进行强制性劳动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与劳动改造不同,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根据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法规所制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不经法庭审讯即可定罪,对嫌犯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这必将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法治国

3、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政府建设尤为关键,因为只有政府部门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从此意义上来说,废止劳教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由来及发展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文件规定劳动教养对象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

4、受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  出路的;4.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生产劳动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2]  依据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两到三年,由劳教机关“内部掌握”,只是在收容时向本人及其家属宣布,对表现不好的劳教人员,可以延长其劳动期限。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公检法被“砸烂”,劳动教养制度停止实施。一部分劳

5、教人员被释放,一部分被转移到监狱、劳改队当作罪犯进行管理。“文革”结束后中国第一次比较集中地出现“废除劳教制度”的意见,但主要集中在学术界,没有形成大众舆论。1980年2月,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1982年1月21日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意味着劳动教养制度中断10年后重新开始实施。此后,劳教制度贯穿整个新时期。  近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劳教制度越来越受到公众的抨击。因为劳教本身是法律判决以外的,由公安部门自行决定的处罚(虽然劳教处罚决定以当地政府劳教委的名义发出,但劳教委其实是公安内部的另一块牌子),使得劳教制度完

6、全失去辩护。《国际人权公约》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以及“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劳教制度直接违背这些已经为中国政府承认的基本法律[3]。所以,劳教制度何去何从,是已经逼到眼前的必须回答的问题。  XX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至此,在我国经历58年的劳动教养制度最终不复存在了。  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整体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劳动教养制度和我国当前的社会制度

7、势必存在冲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存在争议  劳动教养虽然是经过全国人大批准而实施的制度,但它的很多制度安排则是由国务院有关决定或者是行政法规来实施,劳动教养本身虽是一个具有劳动性和  教育性的制度,但其本身又会限制公民的自由,依据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措施应该是由法律制定的。因此,它的制定依据是否正当颇有争议。  (二)劳动教养的程序存在弊端  劳动教养期限可以一到三年,必要时可以延长至四年,这一措施由是劳动教养委员会来实施的,劳动教养委员会是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民政机关组成的,其日常机关设在公安机关,但实际执行程序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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