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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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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医患关系的民事法律适用对于医患关系的民事法律适用导读:医患关系的民事法律适用免,自主真实地表达自己提供医疗服务的意愿,不受患者的无理干涉。 2.3医患关系的双方不仅是平等的,也是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虽然是平等的、对12【摘要】医患法律关系的定位对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赔偿等理由的司法实践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从民法的角度论述了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关系,阐述分析了医疗合同的内容和特点,并就医疗民事责任的判定作了讨论。 【关键词】医患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医疗民事责任 随着我国
2、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健康意识的逐步增强,民众与医疗机构打交道的几率倍增;医疗领域正在进行着一场巨大的改革,承受着体制转换所带来的种种无序及失衡。其一方面的重要表现就是医疗事故激增,大量的医疗纠纷被诉诸法庭。如何妥当地处理医患关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也是以追求社会公正为目标的法律所不容回避的理由。因此,只有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才能在各自的基本原则和普遍精神的框架内建构具体制度,规范具体操作,明确具体责任,否则权责关系上难免左支右绌相互矛盾。本文所要论述的是医患之间在民事法律上的关系。对于医疗法律关系究竟属于何种关系众说纷纭
3、。笔者认为,所谓医疗法律关系,从广义上说,是指由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在调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或相对人的关系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和卫生主管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从狭义上说,医疗法律关系特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通常所说的医患关系。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医”、“患”的定义相符合。本文所要论述的就是狭义上的医疗法律关系,即医患关系。 1医患关系概述 医患关系是社会生活人际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是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也是医患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认同的一个衡量标准。在现代的医学模式下,医患关系已不再是以义务论为基础的传统关系,而是以权利义务为基础的特殊契约关系,患者已不再把“就医”看作“求医”,而是把就医看作自己的权利[1]。目前,医患关系已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理由备受社会关注,它不仅关系到医院的存活与发展和患者的生命健康,同时也是我国今后制定相关医事法律所需要重点考虑的理由之一。 1.1医患关系的主体 1.1.1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患者与医护人员之间并不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具体的法律关系是在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的。故而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也
5、由患者与医疗机构承担,而非由医护人员承担。 1.1.2患者: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根据民法上的规定,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实施的行为一般应征得其法定人的同意,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1.2医患关系的特点:在医疗工作实践中,医患关系的基本模式有3种[2],即主动——被动型的医患关系;引导——合作型医患关系;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基本上体现了医患双方的平等关系,赋予了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将逐渐在医患关系中占主导
6、地位,也更让医生和患者所接受。 2医患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它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第二.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许多情况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第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同时在权利义务内容上也是平等和等价有偿的,双方都享有权利且负有义务。医患关系是由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在调整
7、患者与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2.1医患关系的主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一方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双方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医疗行为是民事活动的一种,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也应是平等的。医疗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只要其参加民事活动,就和患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分摊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2医患双方意思表示自愿。这种自愿原则贯穿于医患关系的全过程。民法的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
8、充分表达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自愿原则要求医患双方都要诚实信用,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今的医疗服务体制下,患者不但可以选择医院,也可以在较大范围内选择医护人员、选择治疗方案等;而医院的自愿性主要表现为自主开展和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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