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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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煤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建新煤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丰城矿务局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策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目标,按照建设廉洁政治,构筑防体系的要求,努力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设,通过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和科学决策。第二章

2、基本原则第三条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必须严格执行矿党委、行政的议事规则和程序。通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职工代表大会、专题会等研究决策形式,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第四条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切实强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期的调研、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效率、风险评估等工作,保证决策科学、务实高效。第五条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发挥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保证“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决策民主。第六条坚持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条规、矿规矿纪和议事规则,确保“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合法合

3、规。第三章主要范围第七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规定应当由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和落实;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三、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四、破产、改制、兼并重组、对外投资等重大结构调整事项;五、破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六、年度安全生产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4、财务(工程)预算和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内部机构设置以及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七、工资分配方案、年薪年奖、住房补贴、福利费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八、中层管理人员及职工重要奖惩事项;九、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等涉及安全稳定的事项;十、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八条重要人事任免是指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一、中层领导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选聘、任免;二、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产生、调整等事项;三、重要岗位人事任免等事项;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九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资产规模、盈

5、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重大、关键设备和技术引进项目;二、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四、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十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一、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计划;二、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三、超预算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四、大额度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包括资金拆借、委托理财、代开信用证、捐赠赞助等;五、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一条事前程序。“

6、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并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一、议案提起程序。“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动议由职能部门或领导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决策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报矿党委书记、矿长同意后列为议案。二、调研论证程序。对存在决策风险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征求有关专家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评估报告。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实施法律审查。三、意见听取程序。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事先征求相关领导和部门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组织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7、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重要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采取公示、矿(区)务公开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四、提前告知程序。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除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含重大商业秘密和重要人事任免)外,应将有关材料提前送达参与决策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第十二条事中程序。应当以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方式作出决策。一、会议决策程序。党委会、党政联席会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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