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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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我国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我国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股东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记在册的股东,拿出相关的证据,做更正登记即可。而在股权转让的场合,转让之后并未及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可能是登记事宜被忽视,也可能是原股权人故意拖延,在这种情形下,原股东成为显名股东,而转让后的实际股东则成为隐名股东。如果原股东事后以此主张自己的权利,则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三、隐名股东引发的几个法律理由与解决摘要:股东是向公司实际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并且记录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上

2、的人,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公司的真实股东与记录在册的股东不一致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被登记在册的股东称为“名义股东”或者“显名股东”。在出现隐名股东的场合,究竟是以隐名股东为股东还是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股东,本文将从法理上对隐名股东的资格理由做深入探讨。  关键词:隐名股东显名股东股东资格  1007-0745(2013)06-0422-02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  隐名股东,也有学者称其为实际出资人或隐名出资人。隐名股东讨论的是在公司的形态下不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显示自己姓名或名称的投资者,其

3、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是一个名义上的股东。本文讨论的是在公司这一商业组织形式下隐名出资的理由,为了便宜,而使用隐名股东这一概念,在行文间提到实际出资人或隐名出资人,也仅指公司形式下的实际出资人或隐名出资人。  二、我国实践中隐名股东的成因与类型  (一)规避法律型的隐名股东  规避法律型的隐名股东,是指隐名投资人为突破某些法律上的限制,而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出资的行为。这一类型的隐名股东中,规避法律的行为并非完全无效,需要分情况讨论。  为突破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而隐名出资的情形。这一情形在我国多表现为职工持股。公司

4、为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奖励其一定份额的股份。但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于是,职工持股的公司,往往通过工会或者选出的职工代表名义上持有全体职工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本身成为隐名股东,但股东名册上记录的股东却是职工持股会或者股东代表,这就形成了隐名股东的情形。此种情形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对第三人也不构成侵权。因此,这种类型的隐名股东可以保有。  特殊身份者为规避我国法律限制其我国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投资而隐名出资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5、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然而,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不少公务员借用其亲友或其他人的名义进行投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亲友成为显名股东,而该公务员则成为隐名股东。公务员通过隐名投资的方式获得利益,甚至会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职位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就目前而言,公务员以他人名义持有股份(股票)的情形比较普遍。这种行为应该被严格禁止。  利用国家对残疾人、下岗工人等人员创业的特殊优惠而以其为显名股东进行隐名投资的行为。我国法律和政策对残疾人、下岗工人等人员创业有一系列的税

6、收优惠等政策,投资人为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与这些人员订立隐名投资协议,以其为显名股东进行投资,但公司的实际制约权却在隐名股东手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行为由于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一般的做法是由隐名股东补齐应缴纳的税款等减免,然后变更其为登记在册的股东。  外商为进入我国法律规定所限制其进入的行业而以大陆人员为显名股东,其为隐名股东,实际制约公司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外商不可独立投资房地产行业,只能通过与大陆公司合作开发的方式进入。然而,更多的场合下,外商通常会在大陆寻找合适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其为显名股东进行投资,

7、外商则实际制约着公司的事务,成为隐名股东。外商的这种行为,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在隐名股东协议无效的场合下,该外商只能认定为债权人的身份,而不能认定其为股东。  (二)非规避法律型隐名股东  这些类型的隐名投资与法律、政策并无冲突,不存在违法的理由,这类隐名股东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也最容易发生纠纷。非规避法律型隐名股东也有不同的情形,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如下几种。  不愿露富或者不愿暴露自己的信息而成为隐名股东。这种情形的隐名股东往往与显名股东订立口头或书面的隐名投资协议,约定利益归属。这种情形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如知道隐名股

8、东的存在,一般发生纠纷的时候,隐名股东可以通过确认其股东身份之诉,而明确其股东身份,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支持其请求。当公司的其他股东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时,尤其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没有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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