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ID:23601117

大小:54.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1-09

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_第1页
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_第2页
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_第3页
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_第4页
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导读:,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因而出资是成为公司股东的必定前提。当事人为了享有股权以获得收益,作为对价,必须向公司让渡其部分财产权。这一标准是原则性的。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中,名义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是法律作用上的出资人,相应地具有股东资格;而实际出资人则无权向公司主张权利,也无权直接要求公司确认其股权或要摘要:实际出资人向法院请求名义股东给付与其投资相应的公司盈余分配,必须且仅须证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有效的投资合同,出资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关键词:隐名股东法律地位  隐

2、名股东是指按照协议出资认购有限公司的股份,并在工商登记、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中记载为协议另一方的投资者。本文拟就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一、实际出资人与公司及公司股东--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相对于股权来说,公司和股东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有限公司和股东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从此类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以及程序作用来说,笔者认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公司及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  当事人欲获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当事人向公司出资,是其原始得股东资格的先决条件

3、。公司是由股东出资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而共同组成的社团组织,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主要的一项义务,因而出资是成为公司股东的必定前提。当事人为了享有股权以获得收益,作为对价,必须向公司让渡其部分财产权。这一标准是原则性的。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中,名义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是法律作用上的出资人,相应地具有股东资格;而实际出资人则无权向公司主张权利,也无权直接要求公司确认其股权或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其必须向司法机关提起确权诉讼,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才有可能推翻一系列形式化证据。(2)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须经过公司半

4、数股东同意;公司超过半数股东明知出资人出资,且已经认可其行使股东权利的,视为同意。公司是具有人合性质的社团法人。公司发起股东的合作关系往往源于一定的信任基础,这也能够解释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受在册股东优先购买权之限制的规定。某些个案中,实际出资人选择隐名的方式投资,也正是基于不受在册股东信任之考量。如果司法者不顾有限公司的这一重要性质作出判决,很可能动摇公司存续的基础,甚而造成公司僵局、解散。从另一角度而言,公司是法律主体,具有人格,这很大程度上体现于公司对于其经营决策、人事变动、风险制约有着排他性的自决权。公司只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转,依照章

5、程对登记于其股东名册的股东履行义务。如果司法者在公司多数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强令公司变更登记和变更履行义务的对象,则有否定公司人格、干涉公司经营自主权的嫌疑。(3)确认股权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法律设定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以防止个体权利侵犯其他正当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在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地位时,违反法律强行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隐名出资的资金本身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的违法所得。由于涉及上游刑事犯罪,违法所得应当没收,当事人亦不得因其违法行为而获利。在这种情况下,不知情的善意名义投资人仍得为公司股东,隐名投资人已经取得的实

6、际利益应按《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而恶意串通的隐名投资协议双方都不能获得股东资格,其名下股份应当由其他股东认购或通过依法拍卖确认股东。二是如果法院确认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就会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果投资人身份不适合或数量众多的投资人都隐名于某个名义股东,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就会违反相应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得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在个案中,请求确权的当事人欲获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而提起确权诉讼的当事人能够证明具备该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如此,该认定标准不仅符合法律、

7、法理,而且在逻辑上也是严密的,并不存在不能适用该标准认定隐名投资人股权的个案。  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投资利益给付之诉  对于投资利益争讼双方,首先应当考察其法律关系。单纯的投资利益给付之诉,其案由应属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当然,双方是否具有有效的合同、合同的具体性质经过立案庭初步判断,亦有待嗣后庭审中的进一步认定。显然,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投资协议,则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如果双方的协议中仅约定转移财产权,并未约定系投资性质,且相应财产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则双方属借贷法律关系,出资人为债权人。而如果双方的协议属于《合同法》第52条令

8、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属例外,出资人得依《公司法》第58条请求相对方即名义股东返还财产,而后者对外具有股东资格。  实际出资人向法院请求名义股东给付与其投资相应的公司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