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论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认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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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论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认定论文论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认定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认定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股东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隐名股东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确认一方面涉及出资行为的确认,还涉及行权行为的确认。本文分析隐名股东在理论和法律层面的认定理由,并结合公司法在注册资本认缴制方面的修改论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认定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对隐名股东的认定进行讨论。  【关键词】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代持股协议;出资义务  2005年2月,神木法官张继峰和妻子王某以张继峰

2、的名义与陈某等人合资以1800万元受让了宋家沟煤矿,其中张继峰夫妇出资180万元,占总投资的10%。入股煤矿后,张继峰夫妇先后从煤矿得到660万元。在2007年陈某将煤矿三分之二的股份以50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冯某、余某,陈某持有三分之一股份。张继峰夫妇认为陈某剥夺了他们受让煤矿的权利,遂将煤矿方起诉法院要求确认其和妻子持有煤矿10%股份,并判令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及逾期给付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冯某接管煤矿后,煤矿实际扩股5000万元,扩股后张继峰夫妇没有退出合伙,仍然是宋家沟煤矿的隐名合伙人,占煤矿股份10%份额

3、为5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张继峰夫妇持有该煤矿10%股份;被告给付两原告分红款共计11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继峰身为一名法官,违反《公务员法》、《法官法》,投资入股煤矿系违法行为。且从事实可以看出张继峰在2005年7月与陈某已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并收取了陈某共计360万元退股款,证明退股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张继峰已然退股,张继峰夫妇请求分红和确认股份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i此案涉及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理由,对于隐名股东身份认定及其法律地位理由,一直存在颇多争议。近年来,此类案件争议类型也呈现复杂

4、化趋势。笔者认为隐名股东股权争议案件的核心之一为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确认,针对此理由,本文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等系列法律理由做如下分析。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  隐名股东,又称为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或者称为名义股东。这里所谓的“匿名”或者“显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ii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将其表述为“实际出资人”。  产生隐名股东的常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案例中的为规避对公务员的禁止性规定、境外

5、投资者规避外商投资企业准入限制、规避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人数的限制等;投资者基于个人理由的考虑,不愿意显名;“隐名股东”达不到其他股东的合作要求;夫妻之间,一方为隐名股东一方为显名;股权转让后,未及时过户,“新股东”成为此阶段事实上的隐名股东。  二、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隐名股东法律地位的认定需要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认定实际出资人身份,这一步可以看做出资基本事实的认定;第二步,认定股东资格,这一步是对实际出资人法律身份的认定。  (一)对隐名股东出资行为的认定  1、代持股协议的认定  根据

6、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公司内部范围内,对投资权益归属的判定主要依据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的代持股协议。代持股协议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具有合同的约束力,确定实际出资人的主要依据为该代持股协议,而非股东名册中的记名。在此种情况下,该记名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释意时所称:“该款是名义股东用来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向公司提出抗辩的身份依据,而不是名义股东对抗实际出资人的依据,所以名义股东不能据其抗辩实际出资人。”  2、出资行为的认定  笔者认为,出资行为在整个实际出资人的认定中,也应作为一个主要参考因素。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代持股关系中不存在

7、代持股协议,此时出资(特别是支付)可能产生不同的含义,存在投资行为、借款行为、赠与行为的可能性。也可能因付款人缺乏法律意思,没有代持股协议,并用付款。因此,在现实操作中,笔者认为对出资行为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是否存在出资行为,还必须考量出资人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真实内容,笔者认为可以结合股东权利的行使情况予以确定。  3、行使股东权利行为的确认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作为实际出资人,为达到其投资目的,通常情况下其在公司的运营、资产分配、利润分配等方面会积极参与并积极主张自己的

8、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在认定实际出资人身份时,还应该综合考虑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情况。  (二)对隐名股东股东身份的认定  1、理论上的争议  对于实际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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