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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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濮劳社劳务〔2006〕4号关于印发《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培训机构:为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促使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努力把劳务经济发展成富民强市的大产业,经研究,现将《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于七月十五日前将认定结果报市局劳务输出服务科,以便统

2、一下文批复。附: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基地认定审验表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主题词:农村培训通知濮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务输出服务科2006年6月14日印发(共印30份)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全市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确保我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劳务[2006]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认定原则第一条面向社会,公开、公平、公正;第

3、二条培训机构贴近农村,方便农村劳动力;第三条培训单位自愿申报。第二章必备条件第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第五条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第六条有相对稳定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就业渠道,有一定的学员就业指导能力,培训就业安置率达到90%以上;第七条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第八条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村劳动力,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村劳动力接受培训;第九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培训质量;收费合理;愿意在政府的指导下,积极承担

4、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任务。第三章申请第十条申请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培训工种、培训能力、培训期限、就业安置承诺等。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应报以下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复印件;(三)申请书(培训机构的创立、历年培训安置情况、曾获得的荣誉等);(四)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基地认定审验表(附后);(五)招生简章、宣传彩页、学校活动照片等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培训一个职业岗位(工种),也可以申请培训多个职业岗位(工种)。已经认定批准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机构增加培训岗位、工种的,应当申请

5、认定。第十三条市直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认定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单位,直接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务输出服务科;各县、区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认定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单位,通过当地劳动保障局初审后统一上报市局劳务输出服务科备案。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四条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宣传内容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第十五条自愿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市、县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第十六条评审认定采取书面评审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区劳动保障局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组织专家公

6、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初步评审,并将初评结果报市劳动保障局。评审认定结果由市劳动保障局下文批复。第十七条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与市、县区劳动保障局签订培训协议书,确定培训任务、培训质量要求、收费标准、补贴办法及标准、就业安置、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八条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局授予“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基地”,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基地名录。第五章管理与处罚第十九条对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

7、理,择优认定。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各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培训机构违反协议约定,情节严重的,随时撤销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第二十条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基地应在市、县区劳动保障局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第二十一条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基地可以申请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任务,每次申请的培训任务不能少于30人,就业人数不得低于受训总人数的90%。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获得培训任务后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自主安排就业。第二十三条对连续1年不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职

8、业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单位,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应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基地资格。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二00六年六月六日濮阳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基地认定审验表申报时间:2006年月日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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