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庆元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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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庆元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省农业厅、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浙农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至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

2、类型。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骨干等;专业技能型:是指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专业服务型:是指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扶持政策配套的原则,坚持公开、平

3、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的农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第二章教育培训第六条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培育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县范围内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负责人、家庭农场主、农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技术骨干;(二)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和经营;(三)生产规模应当达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七条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二)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

4、(三)自愿申报,并能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四)教学质量、诚信度、合格率、基础设施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自愿、规范、免费”的签约形式,在条件成熟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分产业逐步建立实训示范基地,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实践教学。第九条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践场所;(二)建立学员档案;(三)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库;(四)每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十一条基础标准 (一)本县户籍,年龄在18至55周岁之间,特殊群体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二)初级新型

5、职业农民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初级及以上农业职业技能证书;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及以上农业职业技能证书;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具有农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获得高级及以上农业职业技能证书。(三)理论学习和实践实习累计达到规定学时(生产经营型达42学时,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达30学时)。(四)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产业标准(一)种植业规模标准:粮油作物10亩以上,茶叶、水果、中药材10亩以上;蔬菜、花卉5亩以上,设施大棚3亩以上,食用菌3万袋以上,其他经济作物5亩以上。(二)畜牧业规

6、模标准:生猪50头以上,牛、羊20头以上;家禽2000羽以上;特种养殖灵活掌握;(三)养殖业规模标准:淡水养殖5亩以上。(四)其他参照执行。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需同时满足基础标准和产业标准,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只需要满足基础标准。第十四条符合基础标准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1.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从业时间2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农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2.在农业经营主体从业2年以上,从事农业技术或管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度高校毕业生。第四章认定程序与管理第十五条达到相应认定标准的,首次就可认定为初级、中级或高

7、级职业农民。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后发放《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凡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新型职业农民登记,并填写《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第十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各乡镇(街道)统一组织申报(也可由职业农民自行申报)并负责初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发放《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附件1)或《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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