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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经济学视角下我国宪政的经济功能 一、宪政经济功能的含义 宪政(constitutionalism),又称为“民主宪政”、“立宪政体”,就是在宪法统治下的国家政治生活。宪政思想从本质上来说是要设计一套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宪政有大小两个概念之分。“大宪政”就是实践中的宪法,包括所有获得实施的宪法制度,譬如民主、法治、分权、联邦主义以及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小宪政”则专指大宪政
2、所体现的最高形式:宪法通过其解释机构对普通法律的控制,也就是类似于美国联邦法院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1]。因此,大宪政概念涵盖民主和法治,而小宪政概念则强调宪法的最高地位,因而可能和民主与法治相冲突。 宪政的经济功能是宪政功能的一种作用形式。宪政的功能是宪政不可或缺的至为关键的内容。根据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系统水平和角度,宪政具有社会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文化
3、功能等[2]。宪政的经济功能也称宪政的经济作用,即宪政对于经济产生特定影响的表现形式和由此形成的结果。宪政作为上层建筑,它反作用于经济,促进自身与经济之间的动态平衡的形成。这也是宪政相对独立性的表现之一。宪政的经济功能既是经济对宪政的必然要求的反映,又是宪政相对独立性和能动性的突出特点之一。 二、中西宪政经济功能的比较 一般说来,西方国家的宪法并不规定调整经济的内容,就是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鲜作规定,其宪法中的权
4、利并非普通的“人的权利”,而是大写的人权,是公民对抗政府的权利。宪政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因此,西方国家宪政的功能,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规范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保障公民的权利。设定宪政功能的理念是基于个人权利说,即作为人而拥有的一些天赋的、先于社会、先于国家的个人权利,国家必须尊重这些个人权利;国家不能制定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律。国家的使命就是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5、。“宪法制定者认为,政府的目的是充当警察和卫士,而不是提供衣、食、住”,“向人民提供‘福利国家’的那种福利,并不是政府的事情;政府倒是应该让个人自由地去追求这种福利。”[3]所以经济制度、文化发展等规范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按一定程序制定然后执行,并未将其提高到宪政高度解决。 关于我国宪政的功能,有的学者论述为五个方面,即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运行、规范经济生活,以及在法
6、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作用[4]。有的学者论述为四个方面,包括组织国家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5]。实际上,后者在详细论述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的作用时,指出这一作用表现为保障市场经济、重视社会意识形态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所以实际与前者并无多大的差异。不难看出,我国宪政功能的定位除了与西方相同内容,即规范国家政权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外,还承担着规范经济
7、生活、建设意识形态的重任。对经济调整内容的规定,历来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西方国家宪政的功能相比,我国宪政的功能定位为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注重强调经济功能。 三、我国宪政经济功能的表现形式 (一)宪政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基础功能 宪政是运用宪法对整个社会所作的权威性价值分配,它必然对市场经济这一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作用。宪政的权威性价值分配实质上是运用宪法权威来分配社会资源。社会资源包括
8、自然资源(土地、矿山、水源、森林等)、人文资源(劳动力、信息、机会等)、政治资源和法律资源。政治资源特指政治行为主体掌握政治价值和资本,主要包括政治主体拥有的地位、知识、金钱、领导技能、支持者的个数和状况、政策与策略、对社会舆论工具的控制力、必要的强制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