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论经济学视角下的我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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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阐释论经济学视角下的我国《保险法》修订草案阐释论经济学视角下的我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导读: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新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共10章194条,与原法相比,新增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两章,并修改完善了原法的很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含一般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三节):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摘要:乔治斯·迪翁(GeorgesDionne)和斯科特·E·哈林顿(ScottEHarrington)的《保险经济学》(Fo

2、undationsofInsuranceEconomics)一书,是西方保险经济学中最著名的学科著作之一。然而,西方经济学家们的这本论文集很是理论化、晦涩,其利用保险经济学理论对保险市场进行实证分析的部分又离中国的保险市场的现实时间和空间上太过于遥远。我们试图将保险经济学的理论,联系中国的保险业实践和保险法及修订草案,推动我国保险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风险 保险市场 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    一、保险的经济学理论    保险业是以部分保险资金从事投资来满足保险赔付需要的营利业务。保险是这样一种经济机制,即个人以

3、小额成本(保险费)替代大额不确定损失(保险所保的论经济学视角下的我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oralHazard)和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是保险市场上很多理由的根源所在。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所以其永远在运用各种策略尽可能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更好地区分投保人的风险类型。否则总会是劣币驱除良币。保险产品总会为高风险而非低风险类型的人购买。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后,由于保险公司不能观察到投保人在投保后的风险程度,投保人很可能会发生道德风险而趋向从事高风险活动或者疏于防范事故

4、发生。  委托——理由已经在以下各种特例中得以运用:保险人不能观测被保险人履行看护义务的水平。为尽可能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委托——理由的有效策略,保险公司通过让投保人承担一部分损失赔偿费用而提高其注作用务,即共同保险和可扣除保险的发明。    二、保险的法律视角    (一)保险法修订历程与背景介绍  保险法是我国重要的一个法律部门,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1995年6月30日颁布、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险基本法,在2003年经过一次修改,2008年是其历经的第二次全面修改。保险法修订草案由中国保监会组织起草,并经国务院

5、法制办协调、修改,2008年8月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8月5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已经对其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二)保险法的原则  保险法的四大原则是在保险发展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第一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第二,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为保险法修订草案中的第十四条所详细阐述。第三,近因原则。第四,损失补偿原则。 

6、   (三)我国保险市场的目前状况和保险法修订的必要性  保险法修订是因为保险业和保险经营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与理由,因此迫切需要对原保险法作进一步修改。  第一,保险市场上各类主体日益多样。近年来出现了政策性保险、合作保险机构、互保机构等产品和机构,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已难以满足需要。同时,随着养老、医疗体制的改革,保险公司在原保险法规定的财产、人身保险和再保险以外,陆续开展了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等业务内容,这些业务也需要纳入保险法进行规范。  第二,出现一些新型的保险

7、中介服务机构,如保险公估机构等,需要法律予以规范。  第三,目前法律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过窄。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存在一定的利差损理由。  第四,在保险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各类保险纠纷和违法违规行为及种类也增加。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经营规则和保险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和监管力度。    (四)我国新保险法的框架构建  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它既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新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共1

8、0章194条,与原法相比,新增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两章,并修改完善了原法的很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含一般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三节):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机构;第七章保险行业协会;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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