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政视角下的税制改革研究第一章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的正常运行及权力实现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从它产生之日起,就构成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不征税与开支金钱,任何政府都无法存在”。E.C.S. Wade and G. Godfrey Philips,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Longman Group Ltd.(9ed.), 1977, p.186. 转引自王怡:“立宪政体中的税赋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因而马克思指出:“赋税是官僚、军队、教
2、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德]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1页。不仅如此,税收对于保障社会民主与自由,实现公民的各项权利,也是必需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曾经指出,“征税的权力是国家得以建构的一个重大权力。就像呼吸对于自然人一样,赋税对国家的存在与繁荣是必需的。它不仅是摧毁的权力,也是建设的权力”。Nicol v. Ames, 173 U.S. 509, 515 (1898).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赋税作为
3、公民自由和相关权利实现的成本,以建立保护权利和执行法律的机构。Stephen Homles﹠Cass.R.Sunstein, The Cost of Rights: Why Liberty Depends on Taxes, 60-61(1999).因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都必须以物质财富为存在基础和实现保障,国家权力不过是国家以税收等形式从社会提取的物质财富的转化形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均以社会物质财富为本源。因而课税权乃成为现代国家主权之主要表征。葛克昌:“租税国——宪法之国体”,载《经社法制论丛》1989年1月第4期,第145页。转引自葛克昌:《税法
7、和“财政幻觉”的存在,所谓“财政幻觉”(fiscal illusion),是用以解释政府规模增长的公共选择之一,它认为由于纳税人无法识别公共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成本、无法认识税收归宿等原因,尤其是在财政赤字的弥补可以采用无限期向后拖延的公债方式时,纳税人往往感觉不到被征税的痛苦却享受着公共支出扩大的好处,此时纳税人不但不去控制政府公共支出反而支持其扩大,最终赋予政府过大的开支和过多的权力。“财政幻觉”假说最早可以追溯到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意大利学者米尔凯尔·帕维安尼(Amilcare Puviani)把“财政幻觉”概念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