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3749137
大小:50.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10
《论合同的解释(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论合同的解释(三)
2、第1内容显示中 第三部分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 合同解释之作业,乃由一系列事实判断甚至法律评价构成。此种作业若无立法或司法实践上之具体操作规则的保障,其结果之公平妥当性,即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个人素质及价值偏好,由此造成对私法自治权保护不力,甚为明显。因此,研究合同解释之具体规则,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乃各国合同制度建设之根本性任务。 一、大陆法上的解释规则 (一)合同解释的依据 合同解释的依据是指应根据何种资料确定合同事实上的或者应该具有的内容,其目的在于避免法官漫无标准解释,保证当事人真正意图的实现。按照大陆法各国的立法与司
3、法实践,这些依据一般包括当事人表示之意思、事实上的习惯、任意性规范和诚信原则四类。 从理论上说,合同解释首先为一事实判断问题,其主旨在于明确个性的表意行为之法律含义。因此,在合同解释中应强调从事实出发、从实际表意内容出发的观点。我国台湾学者多认为,法律行为解释须依先事实、后推定的顺序进行,即以最富于具体的事实性者为优先。据此,当事人表示之意思最富事实性,因此为第一次序;事实上的习惯可推定当事人有依此意思者为第二次序;任意性规范为法律上之推定,应为第三次序。以下依此顺序而为论述。 1.当事人表示之意思。史尚宽先生说:“法律行为之内容,依构成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
4、内容而定。明确法律行为之意义,结局为明确所构成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之意义。因此,合同当事人所表示之意思(合同文本),不仅是合同解释的对象,同时也是合同解释最基本的依据。 然而,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表意人有关意思之表示,在传达于相对人后,相对人之了解常与表意人所预期的效果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合同解释上之当事人真意,究竟应以表意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为依据,还是以相对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为依据,抑或以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一般人所客观理解的意思表示为依据,不无疑问。一般而言,在大陆法上,关于这一方面的理论,一直是与意思主义或表示主义的影响分不开的。 意思主义理论盛行时期,通
5、说基于意思自治之立场,认为解释之依据应为表意人所理解的“表示意思”,此为合同解释理论上之主观主义。显然,这一理论不能贯彻交易安全及信赖利益之保护,因此其后表示主义认为,应以相对人基于客观理解能力所能了解的表示意思,作为解释的依据,此即学理上通称的客观主义。 以客观主义标准取代主观主义标准,为合同解释制度上的一大突破,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安全及相对人的利益。但晚近之学理及司法实践却认为,客观主义过分强调相对人的地位,有失偏颇。因此,他们基于合同社会化之立场,对该理论作出了一定的发展和修正。依德国学者对〈德国民法典〉第157条的解释,合同涉及两个内容应该相同
6、的意思,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用意有分歧,法官应作出“平均的解释”,,即依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上的信用,以双方应作为共同意思接受的客观性理念进行解释。在瑞士法上,法律虽未直接规定应以何种意义理解当事人所表示的意思,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依诚信原则得出了相同的结论。按照瑞士判例,在双方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内容意见分歧时,应依诚信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全部情形,以相对人按信赖原则所能理解且应该理解的意义确定其内容。可见,瑞士法上对合同解释起决定性作用的,非表意人“内在的”真正意思,而是对相对人来说,能且应该具有的客观意义。 上述意义上的解释依据,在学理上通常称为“意思表示之规
7、范上的意义”,它已被大陆法各国引为决定“表示意思”之意义的标准。一般而言,决定该意义的,是相对人在系争意思表示作成时,斟酌表示行为及其附随情况,依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而构成的理解水平。至于表意人之“表示意思”在事实上所欲如何,则可依意思表示瑕疵之规定(如错误),予以适当纠正。而相对人对系争意思表示,事实上了解如何,除其与表意人事实上之意思或该意思表示之规范上的意义一致外,在客观上并无任何意义。 应予澄清的是,在意思表示解释之基本依据问题上,大陆法是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合同)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就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处理的:对于后者,一般采用主观主
8、义标准,即以表意人所理解的“表示意思”为依据;对于前者,则以客观主义为基础,探求“意思表示之规范上的意义”.可以说,大陆法上的上述理论,在古典的英美法上是很少有的。因为传统英美法在解释合同时强调合同的文词,而不是去探求当事人的意图。因此,法官解释合同时,虽然也以合同的文词(意思表示之载体)为依据,但他们都是按照普通词义规则得出文词之意义。至于此种意义是否反映当事人真意,在所不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此种解释理论之僵硬性已显露无遗。于是,尽管普通词义规则仍保有其一定地位,但当事人之真正意图已得到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及理论的日益关注。对此,英国法走得最远。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