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解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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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的解释(六)

2、第1内容显示中 第四部分合同社会化对合同解释理论的影响  一、合同解释社会化之具体表现  传统合同法理论,在进入20世纪以后,巳借助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抽象原则,乃至具体的强制规定,调整或修正合同自由原则,由此产生了全面社会化的效果。此种效果对于合同解释理论的影响,至深且巨。其中最为显著者,即为附合合同条款的解释。具体而言,此种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解释之客观化、统一化及诚信化,兹分述如下:  (一)解释之客观化  所谓解择客观化,即当事人真意应依客观,表示之规范意义而定的解释理论。依此见解,合同解释的日的,并非在于确定当事人,特别是表意人的

3、真正意图,而在于合同表示之客观的、规范的意义。换言之,所谓表示上的效果意思,应依规范信赖上慎思熟虑之理性人得能了解之意义,作为解释的标准。因此,解释应摆脱双方当事人的主观因素,从合同订立过程及其他客观资料,依一般交易及社会上通常人之见解,导出合同的规范意义。  具体到附合合同中,解释客观化之主张,更是演化为两个下位原则,一为解释资料之客观化,另一为法益衡量原则的运用。前者是指附合合同之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对于合同缔结时的特殊环境及当事人的特殊意思表示,不应列入解释之考虑因素,而应依该合同类型之一般共同真意,作为解释依据;此中所谓的共同真意,乃指该合同类型

4、上一般消费者对附合合同所能理解的意义。后者则指解释时应考虑企业与消费者双方法益的衡平。换言之,由于两者地位悬殊,故得运用法益衡量原则,形成“定型化契约条款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利益”的解释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如作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不能漫无标准,应受以下条件限制:(1)附合合同由企业而非第三公正人拟定;(2)有疑义的合同并非显著违法,而且依有利于合同生效之原则,该解释不影响合同基本效力。  (二)解释之统一化  解释之统一性一般体现在对标准合同的解释上。其内涵即以一般消费者所能了解的程度,作为解释之依据。由于对合同条款所包含的意义应进行统一的解释,因而个别

5、交易当事人如缺乏该交易一般所应有的知识,以致无法理解该条款所应有的合理的意义或者误解其意义时,对于条款的解释不应产生任何影响,仍应从整体上统一解释。可见,解释统一化不过是解释客观化之具体化而已。  解释统一化之目的在于显明标准约款的规范意义,使约款具有制度或规范的功能,从而对将来不特定的同类交易发挥规范的作用。足见,统一化之合同解释,其结果将使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界限趋于模糊,故有规范解释之称。  然而,标准约款的发生、目的、形成、范围、适用对象、公示等与国家实定法相比较,毕竟有本质的差别。因而在对其进行统一解释时,既应善于借用其共同之点,又不能忽视其差异性,合

6、同解释毕竟以个性化为其本质特征。因此,这里所谓的统一化解释,是指以该条款所预定适用的特定或不特定对象(消费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可能性为基础所进行的解释,它与法律解释之全然不顾交易圈的地位不同。对此,学者一般认为,统一化解释具有相对性,它与法律解释所要求的统一有所不同。  统一解释之相对性,是指特定定类型之合同,事实上仅适用于一定时空范围内的消费者,亦即统一性仅体现于特定地区之同一属性交易圈内。就此而言,对于标准约款的解释,既得因地域之差异作不同解释,亦可因不同交易圈或职业团体作不同解释。  统一解释之相对性,除表现在交易圈方面外,还体现于解释对象方面。亦即合

7、同解释虽具统一性,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具专门知识,对约款之术语或文句所含有的特殊意义,均能知之甚捻,则对于该约款可排除统一解释原则。德国最高法院及许多学者对此持肯定见解。然而,反对者则认为,个别交易之当事人,纵然均具有专门知识,并就约款所含有的特殊意义甚为了解。也应对其作出统一解释,除非当事人就其意义之解释另有特别合意。就交易之安全迅速而言,笔者赞同前一见解。  (三)解释之诚信化所谓解释之诚信化,即前述依诚信原则,作为合同解释依据现象。合同解释之诚信化。为合同解释社会化之必然结果,而解释客观化所述之法益原则,也不过是诚信原则之化身。  在个人主义时代,诚信原则的

8、地位并不十分显著。及至团体主义时代,诚信原则才上升到重要地位,并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个人本位逐渐向社会本位转变,诚信原则也由合同原则上升为私法的一般原则。此种原则在法律上属于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合意变更或排除其适用。因此,对于合同之内容,诚信原则当然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之功能。可见,诚信原则对于现代合同解释理论,影响乃为全面性的;而其中最为显著者,莫过于表现在对免责条款的调整上。事实上,就目前各国合同法之运用实况而言,对附合合同之控制,莫出于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司法控制、其他社会团体控制等四种手段。其中,诚信原则可说是此种合同司法

9、控制之最主要武器,它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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