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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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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类生产企业涉税账务处理 酒类生产企业由于其消费税征税环节复合计税等特点,给实务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现结合案例做一简要分析。 [案例]宏富公司是从事各种酒类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 进口某外国品牌啤酒400吨,假设每吨到岸价格为2000元,啤酒的关税税率为15%,啤酒的消费税税额为220元/吨。 解析:关税完税价格=400×2000=800000(元) 应纳关税=800000×18%=120000(元) 应纳消费税=400×220=88000(元)
2、 应纳增值税=(800000+120000+88000)×17%=171560(元) 请注意:进口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先计算出应纳消费税后才能计算应纳增值税,这是与从价征税消费品的不同。 会计处理: 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贷联系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若特殊情况下,先提贷后交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费”账户。假设上述货款及相关税费已用银行存折支付。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1008000 应交税费――应交
3、增值税(进项税额)171560 贷:银行存款 1179560 2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50万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20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装卸费0.4万元,运输途中管理不善损失2000斤。 解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0×13%+10000×7%)×(500000-2000)÷500000=26593.2(元) 粮食的采购成本=200000+10000+4000-26595.2=187406.80(元) 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
4、计算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途中的非正常损失造成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187406.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593.20 贷:银行存款 214000 3 领用上述粮食发往外地加工成粮食白酒50吨,对方收取加工费5万元,受托方垫付辅助材料2万元,均收到专用发票,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 解析:(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0+20000)×17%
5、=11900(元)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187406.80+50000+20000+50×2000×0.50)÷(1-20%)=384258.50(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384258.50×20%+50×2000×0.50=126851.70(元)
6、(3)根据消费税相关细则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11类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抵扣的应税消费品之列,所以,无论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是直接销售,还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应直接计入委托加工成本中,不可以抵扣消费税。 (4)会计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 198851.70(加工费70000+消费税12688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0 贷:银行存款 208751.70 4 将以上委托加工收回的
7、白酒其中的20吨,在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上加价10%对外销售(不含增值税),款已收到。 解析:消费税是单一环节征税,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和零售(金银首饰)环节缴纳。以上委托加工收回的20吨白酒,已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了消费税,则销售环节不再重复缴纳消费税。 而增值税则是道道征税,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 应纳增值税=384258.50×(1+10%)×20÷50×17%=28742.54(元) 5 酒厂将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与药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50万元(不含增值
8、税);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舍税价为10万元,假设包装物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4.68万元;向商场收取的“品牌使用费”3.51万元。 解析:(1)酒厂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即以上礼品套装全部销售额应按白酒的税率2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而不能用药酒10%的税率。 (2)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应在收取时即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还原计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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