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律适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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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律适用理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律适用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律适用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劳动合同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骤增,其中尤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件数量增加最为迅猛。然现行法律、法规在赋予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这项权利的同时,对该项权利的界定及计算策略尚有留白,导致审判实践中对该理由的处理较为棘手。本文拟从主张该项权利的时间权限入手,同时针对实践

2、中常见的补签合同情形、集体合同情形以及特殊权利主体等理由,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适用理由进行探析,以期助益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  关键词劳动合同权利工资时效特殊主体  简介:田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1009-0592(2013)10-277-02  一、能够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间权限  (一)时效的适用  首先明确一个法律概念,即双倍工资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其在遣词造句上必定字斟句酌,其既然使用了双倍工资这一法律概念,即意指其为工资的一种。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北京

3、市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工资系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直接向其支付劳动酬劳,是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酬劳、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酬劳包括工资和其它他合法的劳动收入,是劳动者用自己付出的劳动所换来的物质利益。即双倍工资与工资的内涵及外延均有质的区别,其在性质上不宜认定为工资,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罚则。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

4、时亦未将双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可以印证劳动合同法是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置于工资范畴之外的。其次,若采信第一种观点,虽然从短期看有力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从长远发展的着眼点出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其无法在短时间内完善企业内部规制的情况下,一再的对其苛以双倍工资的履约义务,增加用人及经营成本,一旦中小企业失去了继续发展的活力,劳动者面对的将不再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的理由,而是他的“饭碗”在何处的理由,由此引发的社会理由将不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所能解决的。综述,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定义为罚则是正确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律适

5、用理由由写论文的好帮手.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立法精神,将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了时效的限制之外,若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归入工资的一种,则其亦可不受时效期间限制,则时效理由丧失了讨论的基础。现已明确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双倍工资的性质,诉讼时效的适用理由则有的放矢,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适用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  双倍工资诉讼时效适用的起算点是需要讨论的第二个理由。仲裁法第二十七条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时

6、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即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及解释二第一条则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笔者认为,从法律效力上看,仲裁法相较于劳动法法律位阶相同,且为新法,新法对于旧法中劳动争议纠纷的时效期间及其起算点均作了修改,则应以新法的规定为准,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时效期间。具体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上,即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

7、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的分两种情况对待: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计算的起始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总计不超过11个月,该种情况的后果是双方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的理由导致合同未能补订的,用人单位在履行书面通知程序之后,劳动合同关系终止;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总计仍不超过

8、11个月,该种情况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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