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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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探讨时间:2012-07-03  

2、  作者:汪险峰  

3、  浏览:141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但很多劳动者非常容易忽视其时效性,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对此仲裁时效也有很多不同的见解。本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就此仲裁时效问题                                                     用人单位

4、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但很多劳动者非常容易忽视其时效性,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对此仲裁时效也有很多不同的见解。本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就此仲裁时效问题,结合具体案件为例,进行分析探讨。案例:姜小姐2003年进入一用人单位做人事管理工作,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时,双方基于多年的良好工作关系,仍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月,姜小姐因与用人单位就年终奖问题发生矛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人单位对其进行补偿,仲裁请求中------

5、----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金额最多的一项就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姜小姐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5万余元。本人接待姜小姐后,就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告知因已经过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将予以驳回,但姜小姐的观点则是自己刚离职一个多月,而劳动仲裁的时效是离职后一年,此双倍工资并未过仲裁时效。姜小姐的

6、这一观点,也是其他劳动者对此问题比较普遍的理解,但这一观点与法律规定是不相符的。姜小姐2008年前就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然用人单位未与姜小姐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个月的宽限期之后,即2008年2月1日起,向姜小姐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双倍工计算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前一日,即2008年12月31日,共计11个月,到这里为止,姜小姐对法律的理解都是正确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已经完成,接下来就涉及到时效的计算问题,根

7、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前所述,用人单位拖欠姜小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期间是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这期间姜小姐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由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已经不再计算双倍工资,所以2008年12月31日是

8、用人单位侵权的截止日,那么就应当于2008年12月31日的次日,即2009年的1日1日起,开始计算双倍工资的时效,在之后的一年期间内,即在2009年的12日31日前,姜小姐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都应当被支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处的劳动报酬指的是工资、加班费、资金、补贴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所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时效不适用《

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而只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鉴于上述法律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已经在2009年的12日31日到期,而姜小姐在2012年1月份才提出劳动仲裁请求,将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姜小姐对本律师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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