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案例分析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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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信息披露案例“公开、公平、公正”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原则,“公开”原则置于“三公”原则的首位,无疑是有其深刻的内涵的。而“公开”原则是指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本章围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环节:发行、上市、运营和结构治理等方面举了多个典型案例,依据证券法规,参照国外先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做法,深入分析了信息披露不规范公司的反面案例,提炼总结了严格按照法规进行披露的正面案例,为公司改善治理结构,增进信息披露提供了可借鉴的教材,为主管部门改进监管提供了较好的范本。读者可参照教科书中“证券市场的监管”一节和下列案例中的

2、“启发与思考”部分作进一步的学习讨论。案例1苏三山——虚假收购消息误导市场1993年的中国股市,经历了两年的大幅盘升后,上海综合指数从历史最高点1555点逐步下落,一路阴跌,市场低迷,就在年关将至的时候,市场上连续出现宝安收购延中,万科入主申华等重大并购事件,从而推动了沪市大盘从800余点反弹至1044点。表面上轰轰烈烈的市场行情背后其实蕴含着中国证券市场新生力量的兴起,而市场化手段的运用引起了市场功能的发展和理念的更新。这些并购事件的发生反映了资本市场的深化发展,但它们带来的影响不仅有正面的推动作用,也有着一

3、定的负面效应和深刻的市场教训,其中苏三山一案就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风险教育课。一、事件过程1993年5月上旬,湖南省某县干部李某携公款100万元来到深圳,10月7日和8日以7.85元/股和7.60元/股的价格买进了15万股苏三山股票,同时还透支1000万元买进31万股其他股票。但由于行情不好,李某很快就被套住了。11月2日,李某在北海市街头找人刻了一枚北海正大置业公司的印章,然后回到湖南株州。11月5日,李某在株州县邮电局分别向深圳的《深圳特区报》和海南的《特区证券报》发了函件,说北海正大置业已收购250.33

4、万股苏三山股票,占总股本的5%;半个小时后,又给两家报社打电话,问是否收到了传真。1993年11月6日出版的海南《特区证券报》在头版头条位置刊登了《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社向社会公告收购“苏三山”的股票》的消息,称从今年10月上旬开始,北海正大置业公司已购入江苏昆山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并在购入时已去函苏三山实业公司说明理由,同时上报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交所。第三章信息披露案例第三章信息披露案例另据该函件称,到11月5日下午3时30分为止,在5个交易网点统计,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共购入苏

5、三山股票250.33万股,占该公司流通股的5.006%。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持股达到5%比例的必须公告,所以请求《特区证券报》向社会公布。信中说:“以上数据我们已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交所,同时已去函昆山三山实业有限公司”,此外,函中还介绍了北海正大置业的背景,以及购买三山股票的理由,并称“将按规定程序继续收购该公司的股票”。6日是星期六,股市休市,各种消息顿时传遍市场。等到8日星期一股市开市后,投资者积蓄两天的购买热情汹涌而出,巨大的买盘将苏三山的股票推高0.15元以8.30元/股跳

6、空开盘,而后股价一路飙升,最高达11.50元/股,并以上涨39.68%的11.40元/股收市。当天,苏三山的成交量高达2100万股,成交金额2亿元,占当日深圳股市总成交额的三分之一,并且带动整个深圳指数劲升8个点。当天下午收市后4点半,深交所举行临时新闻发布会,就此事发表声明:《特区证券报》报道中的信函称“以上数据我们已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交所”与事实不符。再次要求公司法人在市场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并应当及时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相关信息。11月9日,中国证监会秘书长代表证监会发表谈话称

7、,证监会至今尚未收到北海正大置业的口头或书面报告,《特区证券报》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当天,苏三山股价出现大幅跳水,以9.40元/股报收,下跌17.54%,名列深市跌幅榜之首。而在这两天中李某分别以11.4元/股和9.40元/股抛掉苏三山股票9500股和140500股,总共赚取15万元。李某是赚了,但全国其他投资者在苏三山上损失了2000万元,套牢1.2亿元。二、影响与评析苏三山风波让我们看到了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弊病,仔细来推敲李某冒用“北海正大置业”公司的名义发给《特区证券报》和《深圳特区报

8、》的函件,里面其实存在着很多的法律漏洞:1. 李某偷换概念,迷惑报社编辑。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其时,江苏昆山三山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10132万股,其中不上市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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