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的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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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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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诈骗罪的处分行为-->一、问题的提出诈骗罪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常见多发罪名,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诈骗罪的因果流程是行为人实施诈欺行为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物。由此可以看到,处分行为是诈骗罪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处分行为之所以能够成为诈骗罪中重要的构成要素,不仅仅是因为诈骗罪本身构造特殊,还因为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但这个问题并未达成共识,国内外也有很多学者认为成立诈骗罪并不需要处分行为的存在,比如日本学者内田昭文指出:“处分行为本身并不是诈骗罪的独立构成要件,

2、只不过是可以作为确认财产利益转移的因果性要素”①。另外处分行为的含义也值得在实践和理论层面上进行深入研究,处分行为的内涵究竟是什么?是要求被害人有将民法上的所有权进行转移的意思表示还是只需有将财物的占有进行转移的意思即可?司法实践的判例中有的主张处分行为中的“处分”,以被害人有转移民事法律上财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为必要,但是这种主张使得诈骗罪没有存在的余地,混淆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概念。当前学界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只要被害人有将财产的占有进行转移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存在的处分行为②。当然,这种学说也并非

3、无懈可击,在处分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时,仍要对处分行为的含义进行进一步的讨论。除了处分行为是否必要以及其本身的含义之外,与处分行为有关的一些主客观方面的要素也很值得研究。处分行为的主观要素主要是指受害者处分自己财物时的处分意识,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处分意识是否必要,另一个是处分意识的具体内容。处分意识是否必要的论争比较好理解,主要是围绕“是否必须具有处分意识才能成立处分行为”这一问题来对各种学说展开评定。对于处分意识的内容,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则主要在于讨论被害人对作为处分行为对象的财产的重量、价格、

4、种类、数量、性质等需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认识程度和认识标准才算是具有处分意识。现在的通说认为:“受骗者处分财产时必须要有处分意思,即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重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③”,但是这种观点无疑会扩大诈骗罪的打击对象。本文将结合刑法理论学说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处分行为的客观要素主要包括处分主体的处分能力、权限和地位以及处分不同对象对处分行为表现形式的影响这几个问题。处分主体无疑是处分行为中十分重要的因素,处分主体是否具有处分能力决定

5、了处分行为能否成立。那么处分主体究竟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才能认定其具有处分能力呢?是直接按照民法上的行为能力的界定还是直接适用刑法上有关刑事责任能力认定的规定?亦或是以民法与刑法中有关责任能力的规定为依据来找到适合认定诈骗罪中具有处分能力的另外标准?这一问题将在文中进行详细的讨论。另外,除了处分主体的处分能力之外,处分主体的权限和地位也是认定财产转移给行为人占有的行为,是否能成立财产处分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说将财产转移交付者具有财产处分的权限和地位,那么行为人就有可能成立诈骗罪,如果没有的话,

6、那么行为人成立盗窃罪的可能性就要大一些。明确了这一点后,本文讨论的重点就要放在“究竟在什么情况下转移财产者具有处分的权限和地位”这一问题上。在两者间诈骗的情况还是比较容易处理的,一般财物的占有者亦或是所有者都当然的享有财产的处分权。但是在被害人和受骗者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那么就要进行详细的讨论,究竟是受骗者为了被害人的利益来处分财物时能够认定其具有处分权限(主观说),还是受骗者更加接近受害方阵营时能够认定其具有处分的权限(阵营说)①?这些问题在文中也会结合案例进行详细的讨论。最后,在对处分主体进行

7、探讨后,处分对象的不同对处分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在处分对象是财产时处分对象的表现形式为何?在处分对象是劳务时的处分行为又为何种形式?在处分对象是债权时处分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对这些问题的把握也都影响着司法实践中案件的认定,如果这些问题在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混乱,那么无疑对于诈骗罪的研究是十分不利的。由上述的分析可见,有关诈骗罪处分行为的问题在学术和实务界的理论交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处分行为是否必要及其含义,处分主体的处分能力及其权限和地位,处分意思是否必要及其内容以及处分不同对象对处分行为

8、的影响。下面,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展开详细论述。.....二、处分行为是否必要及其含义(一)处分行为是否必要处分行为是否能够成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亦或是说处分行为的存在对于成立诈骗罪是否必须?这样的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是不要说,一种是必要说。不要说认为处分行为并非是诈骗罪的独立要件,尤其是在骗取财产性利益的场合,所谓的处分行为只是为确认“利益已经转移”起到因果联系的作用④。而必要说则认为处分行为是成立诈骗罪所必不可少的要件⑤。就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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