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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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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摘要]本文以诈骗罪的诈骗行为为研究对象。行为是犯罪论的基本问题,而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犯罪的核心问题,因此讨论诈骗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诈骗概念理解的基础上探讨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进而讨论了不作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并且在总结其他学者的观点的基础上谈一下我自已的看法。关键词:诈骗;诈骗罪;不作为;诈骗行为一、关于诈骗的理解(一)词源意义上诈骗的概念《辞源》中对“诈”的解释为“欺骗、假装”《辞源》(第四册)商务出版社1983年版,第2885页。,对“骗”的解释为“蒙哄、欺诳”《辞源》(第四册)商务出版社1983年版,第3461页。《汉语
2、大词典》中,对“诈”的解释为“欺骗;作假、装假;用语言或手段骗人,诱使对方透露真情”,汉语大辞典》(第11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3年版,第105页。对“诈骗”的解释为“讹诈骗取”汉语大辞典》(第11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3年版,第107页。,对“诈欺”解释为“欺诈、欺骗”。汉语大辞典》(第11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辞海》中对“诈骗”的解释为:“以假冒身份、伪造证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来骗取公私财物以及其他招摇撞骗的行为。”《辞海》(上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21页。由此看来,无
3、论是古代还是现代,“诈骗”在词源意义上都具有两个基本含义,即“骗”与“取”。而“诈骗”一词,本身就带有很强的法律色彩。(二)刑法意义上诈骗行为的概念1、我国历代刑法对诈骗行为的规定在我国,将诈骗行为在立法中加以规定为犯罪——诈骗犯罪由来已久。早在西周奴隶制时代,就有了诈骗罪及其处罚内容的法律规定的记载,引自张国藩著:《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69页。以下凡引用古籍,均转引自该著作。如《尚书·费誓》中的“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这里的“诱臣妾”指的即为用诈骗的方法把奴隶拐骗走,由于在奴隶社会中,“臣妾”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
4、,因此采用诱骗的方法将其拐走与盗窃马牛一样,属于犯罪行为,处以同样的刑罚。这是我国最早的有文字记载的将诈骗行为的形式规定下来,予以定罪和处罚的法律规范。在三国西晋南北朝时期,对诈骗罪的立法越来越规范,并将诈伪犯罪从盗律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篇,还明确规定了诈骗罪的概念。如《晋书·刑法志》给“诈”8定义为“背信藏巧谓之诈”。到了唐朝,对诈骗罪规定得更为明确和详细,《唐律》共十二篇,第九篇即为诈伪律。根据《唐律》将以下几种诈骗行为规定为罪:一是诈欺官私财物的。《唐律·诈伪律》规定:“诸诈欺官诈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二是诈伪官和文书求财的。《诈伪律》规定:
5、“诸诈官私文书及增减,欺妄以求……准盗沦;赃轻者,从诈伪文书法。”三是诈疗疾病取财的。《诈伪律》规定:“诸医违方诈疗病,而取财物,监临之丁凡人,各位本法,以盗论。”四是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的。《诈伪律》规定:“诈除、去、死免官户奴婢及私相博易者,徙二年。”由此可见,《唐律》对诈骗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原则是相当完备和明确的。但并未规定该犯罪行为相应的刑罚,而是准用盗窃罪的规定。至元朝时对诈伪罪的刑罚处罚极为严酷,《大元通制》将主谋伪造符宝钞及受财铸造,伪造制敕,在制书中妄加增减、伪造宝钞等诈骗行为的刑罚都规定为死刑;对伪造省府印信文字,禁侍官诈传上旨者杖一百
6、,除名不叙。明朝《大明律》刑律十一卷对诈伪罪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在《贼盗》中规定:“凡用计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若期亲以下自相期诈者,亦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若监临主守诈取所临守之物者,以监守自盗论。……若冒认及诓赚局骗带人财物者,亦计赃二窃盗论,免刺。”清末制定的《大清新刑律》第一次把伪造货币罪、伪造度量衡罪、伪造文书印文罪等有诈骗性质的犯罪与诈欺取财罪分离,单独规定了诈欺取财罪。根据《大清新刑律》的规定,凡诈欺取财或为他人处理文务中图利,或乘人未满16岁或精神错乱之际,取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官员利用职务从中图利,均属诈欺取财罪。
7、国民党政府1935年刑法将诈欺背信及重利罪规定在一章。该法典第339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欺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41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满20岁之人知虑浅薄,或乘人之精神耗弱,使之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之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从以上我国历代关于诈骗的立法中8我们可以发现,历朝历代的刑法均将所有使用了诈术行骗而构成犯罪的行为,都规定在诈伪罪之中,并不
8、仅限于财产或财产利益的侵害,如伪造皇帝八宝,伪造官文书印,以诈术逃避劳役、兵役,诈假官等均构成诈伪犯罪。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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