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预告登记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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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预告登记的救济方式周显卓(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0)摘要:预告登记为债权物权化之典型,本身虽不影响嗣后登记,但嗣后不动产变动于预告登记权利人相对无效,此为学界昭然;唯相对无效之主张,预告登记权利人之救济前人不曾详言。拟从预告登记的效力入手于学理上探讨其救济方式,并认为除债权请求权、物权请全权之外,其制度本身也提供了多种“绝对请求权”为救济手段。关键词:预告登记;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绝对请求权;救济手段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OnReliefofAdvanceNoticeRegistrationofC

2、hinaZhouXianzhuo(LawSchool,Kunm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KunmingYunnan650500,China)Abstract:Asatypicalpropertyclaims,noticeofregistrationitselfdoesnotaffectsubsequentregistration,butrealestatepropertychangeisrelativelyineffectivetotheobligeeofadvancenoticeregistrati

3、on,whichisknowntoall.Buthowtoclaimrelativelyinvalidandgetremedy,senioritiesdoesn’ttell.Thisarticleexploresthewayofrelieffromits,effect,besiderightoftheobligatoryclaim,claimofrealrights,thesystemitselfalsoprovidesavarietyof’’absoluterightofclaim”forremedies.Keywords:advancenot

4、iceregistration;rightoftheobligatoryclaim;claimofrealrights;absoluterightofaskingfor;thewayofrelief预告登记为债权物权化之典型,正如孙宪忠教授所言:“预告登记是将物权法的规则施加于债权法,给予属于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其木质属于物权法向债法的扩张。”[1]由于物权理论的渗透适用,此种债权被赋予了某种程度上的物权绝对效力,即预告登记虽不影响嗣后登记,但嗣后物权变动于预告登记权利人相对无效。依据此种效力,债权人于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经常遭遇的一物二

5、卖问题便具有理论上的支撑,但嗣后登记不受影响,登记机关也没有权力阻止嗣后登记,此种相对无效具体应如何主张不甚明晰。加之债权人破产或者债务人、第三人恶意损毁不动产标的物等情形的存在,对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救济方式便成为关乎债权最终能否得以实现、应当如何实现的重要问题。本文拟从预告登记的具体效力入手探该制度本身应有救济方式,同时于民法原理上探讨债权性、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周显卓(1986-),男,河北保定人,昆明理工人学在读研宂生,研宂方向:民商法物权性救济方式。预告登记本身有的救济方式(一)从预告登记的效力到救济预告登记乃债权物权化之典型,经预告登记的

6、债权或者于登记顺位上优先于其他权利:或者通过法律技术安排得以对抗其他权利;亦或者优先于其它权利受偿。具体来说此种效力表现为保全顺位、保全请求权、破产保护三个方面。通过观察这些方面,预告登记固冇的救济方式也就一览无余,同吋预告登记的救济方式也深深打上Y债权物权化的烙印。第一,保全顺位一一申请提前期闩。以《徳国民法典》第883条第3款为例:“预告登记请求权如果以不动产物权让与为目的,物权的顺位以预告登记之时为准。”若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欲将不动产标的物转卖他人即将过户登记,而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无法请求债务人配合登记,依据通常的登记在先原则预告

7、登记权利人的利益势必无法保全。该效力将预告登记权利人本登记时间提前至预告登记之时,为其权益保障提供了有效途径:债权到期后向登记机关主张提前期日并进行过户登记。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救济方式虽然快捷简便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提出申请时第三人过户登记必须尚未完成,因第三人的过户登记不构成登记妨碍[2],故而同一物上同一时间不可重复登记,否则将有违一物一权原则。对于德国来说,此种救济方式的最大作用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期口的提前,即使第三人登记业己完成,此类物权可与所有权并存,提前期闩进行登记并无冲突。而我W预告登记仅限于不动产买卖,该种救济的功效大打折扣

8、。第二,保全请求权一一要求第三人同意或申请涂消。与提前期H相对,此种救济方式主要用于第三人业已完成登记的情形,而日本与德国采用了不同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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